關于救災物資中危險品運輸有關事宜的通知
(局發明電[2008]1707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
近日發生的汶川地震給災區帶來了極大的破壞,為解災區的燃眉之急,由各地調撥的救援物資正源源不斷地發往災區。由于救災物資中可能含有危險品,為保證救災物資能夠及時順利地運抵災區,同時又要保障航空安全,經研究,我局決定對汶川抗震救災物資中危險品的運輸做出以下規定:
一、簡化手續,保障救災物資快速運往災區
保障救援物資能夠順利運抵災區,最大限度地發揮這些物資的效能,已成為民航義不容辭的責任。為此,要求各有關單位簡化手續,優先、快速地保障救災物資運輸。對于實施簡化手續進行運輸的含危險品救災物資,有關航空公司須在完成運輸當天將有關信息報當地民航監管機構備案。
根據民航局公安局文件《關于為抗震救災人員物資提供快速安檢通行的緊急通知》(局發明電〔2008〕1590號)第三條的規定,航空公司同意收運有危險品的救災物資后,可出具書面證明,由安檢部門提供通行便利。
二、嚴格檢查,確保救災物資安全運抵災區
為保障航空運輸安全,救災物資中危險品的運輸應確保符合如下要求:
(一)確系危險品貨物是運往災區的救災物資;
(二)危險品貨物的包裝、機上裝載和通知機組等操作應符合CCAR-276部規定的同等安全水平;
(三)操作人員應接受過相應的危險品基礎知識訓練并合格;
(四)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告知救災物資托運單位必須如實申報危險品。
三、包機運輸救災物資
對包機運輸含有危險品的救災物資,可視為國家航空器運行,不受CCAR-276部規章的限制,但對貨物的安全處理仍需滿足第二條第(二)款的要求。
四、救災人員行李中的危險品
救災人員行李(包括托運、手提行李和隨身物品)中的危險品應遵守CCAR-276部和《技術細則》第八部分第1章“旅客或機組成員攜帶危險品的規定”。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行李中的危險品必須按貨物交運。
特此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