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安全評價機構:
針對當前安全評價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組織對《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進一步強化和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鑒于2008年底前有44家、2009年5月底前有89家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將到期(具體名單附后),經研究,決定將這些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延期的133家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待《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和相關配套制度修訂頒布實施后,再按照新的規定分批進行資質復審,合格的予以辦理資質換證手續。對達不到資質條件要求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堅決予以淘汰。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要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執法“九條紀律”和安全中介機構管理“雙五條規定”等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落實責任,依法強化和規范安全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各安全評價機構要強化法律責任意識,認真落實各項管理制度,規范從業行為,不得在業務活動中以任何不正當的方式獲取評價項目,做到誠信、客觀評價,不斷完善自我約束機制,積極發揮技術支持作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