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2009年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09〕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宜春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國家安全生產醴陵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湖南煙花爆竹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8〕194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定于2009年11月下旬至2010年1月集中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次藥物安全抽檢以省級安全監管局組織抽檢為主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對重點地區抽檢為輔的形式開展。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在規定時限內組織開展本地區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確保抽檢率達到本地區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20%以上。各省級安全監管局應于2009年2月10日前,將抽檢工作情況及對違規企業處罰情況的總結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國家安全生產宜春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國家安全生產醴陵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和湖南煙花爆竹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9個省(區)部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進行抽檢,具體抽檢任務分配見附件1。受委托的檢測機構要于2009年11月25日前制訂具體抽檢工作計劃并徑直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 2010年1月底前完成抽檢工作,2010年2月10日前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交檢驗報告和工作總結。相關省級安全監管局要積極配合檢測機構開展抽檢工作,協調解決好抽檢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三、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的檢測機構和有關省級安全監管局,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檢測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08〕162號)中有關抽檢品種和數量、抽樣方法、檢測程序、結果判定、復檢備用樣本封存,以及受檢企業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的受理和復檢等要求做好相關工作。抽檢的抽樣及原始記錄單、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單式樣見附件2、3、4。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參照該文件要求,對本地區抽檢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四、本次抽檢要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結果的通報》(安監總廳管三〔2009〕28號)中通報的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產品批發企業全部列入抽檢范圍,再次查出有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煙花爆竹產品的,應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
五、在本次集中抽檢過程中,要對受檢生產、經營企業的煙花爆竹產品流向登記情況進行檢查。抽檢批發企業時,發現未按規定建立流向登記的,由企業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場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同時,要將被抽批次產品的流向登記記錄及買賣合同的復印件作為檢驗報告附件。企業不能提供書面買賣合同的,應提供公安機關開具的運輸許可證復印件,作為該批產品來源證明。不能提供上述書面證明的,視為經營非法煙花爆竹產品,由企業所在地安全監管部門現場依法處罰,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
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向全國通報本次委托檢測機構抽檢的結果。同時,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及時向社會通報本地區抽檢結果和對違規企業的處罰情況。
請迅速將本通知傳達至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
附件:1. 2009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任務分配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