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安監總培訓〔2009〕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有關直屬事業單位:
為充分發揮注冊安全工程師的作用,推進安全生產管理隊伍職業化建設,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現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考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的有關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或培訓合格證管理制度。
二、煤礦、非煤礦山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經所在單位審核,可以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向安全資格考核發證部門申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經所在單位審核,可以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向有關發證部門或機構申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經初始注冊的,視同已接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合格;經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并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視同已接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再培訓考核合格;在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接受安全資格培訓的,其學時可以計算為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的學時。
四、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規定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認真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不斷提升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各相關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相關工作,確保發證工作有序進行。
五、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可參照本通知,制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考核的辦法。
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反映。
聯系電話:010-64463146(帶傳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