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
2011年第3號
依據《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準則》(安監總規劃〔2007〕28號)等有關規定,根據有關省級安全監管局和煤礦安監機構推薦,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評審,決定批準符合取得相應資質條件的國家安全生產撫順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等12個甲級機構通過資質換證,現予以公告。
附件:
1.批準通過換證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甲級機構名單
2批準的檢測檢驗能力范圍
3.批準的授權簽字人及其授權簽字領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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