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修訂意見的函
2016-07-1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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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關于征求《煤礦安全培訓規定》修訂意見的函
煤安監司函辦〔2016〕2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有關煤礦企業,各相關安全培訓機構:
國家煤礦安監局擬組織修訂《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總局第52號令),請你單位圍繞煤礦企業安全培訓主體責任、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范圍、從業人員上崗條件、崗前培訓、有關人員考核發證、安全培訓監督管理等方面,結合近年來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有效做法、主要矛盾和問題,提出修訂意見和建議,于7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報至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
請各省級負責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主管部門將此函轉發至轄區內重點煤礦企業和相關安全培訓機構(見附件1、2)。
聯系人及電話:潘霄,010—64464064(帶傳真);
電子郵箱:panx@chinasafety.gov.cn 。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