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查《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實施情況和征求修訂意見的通知
2016-08-0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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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關于調查《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
實施情況和征求修訂意見的通知
廳函〔2016〕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有關中央企業: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8號,以下簡稱《優惠目錄》)施行以來,對鼓勵相關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為進一步加強政策引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經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調查《優惠目錄》實施情況,并對該目錄征求修訂意見,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內容
(一)總結企業在執行《優惠目錄》過程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問題,并準確填報該目錄實施情況調查表(見附件1)。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公路、鐵路、民航等行業企業從2008年至2015年購置該目錄中設備的資金投入和享受所得稅抵免優惠的情況。
(二)結合《優惠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見附件2),提出刪減或增加設備目錄的具體意見和建議,并對應提供詳細的理由和準確的數據支撐。
二、修訂原則
《優惠目錄》修訂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引導性原則。根據2008年以來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情況,將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方向,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的、先進的專用設備納入優惠目錄,并對該目錄中性能參數、能效標準不符合現行國家、行業標準以及不能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性的專用設備予以修改,以體現稅收政策的導向性作用。
二是總量控制原則。修訂工作應有增有減,新增設備種類應具有先進性、實用性、關鍵性和可靠性,技術已經成熟并廣泛應用的專用設備應予以刪除,目錄項目總量不易大幅度增加。
三是可控性原則。對納入目錄的專用設備,其應用范圍要有明確的界定,減免稅額應在可控范圍之內。
四是可操作性原則。專用設備的技術標準與技術指標明確、可靠,便于政策執行,以體現政策的可操作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負責統計匯總轄區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公路、鐵路、民航等行業企業《優惠目錄》實施情況調查表,并負責征求匯總《優惠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相關行業領域設備(含應急救援設備類)的具體修訂意見。
(二)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負責統計匯總轄區內煤礦企業《優惠目錄》實施情況調查表,負責征求匯總《優惠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煤礦”和“應急救援設備類”中所涉及煤礦部分的具體修訂意見。
(三)國務院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征求匯總本行業企業對《優惠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相關設備(含應急救援設備類)的具體修訂意見。
(四)各有關中央企業按屬地原則向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送《優惠目錄》實施情況,并負責征求匯總本企業對《優惠目錄(修訂征求意見稿)》的具體修訂意見。
四、其他事項
請各單位于2016年8月15日前,將《優惠目錄》實施情況(含調查表)及有關意見和建議書面反饋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中心(聯系人及電話:劉艷軍,010-64463486〈帶傳真〉),同時將電子文檔發送至liuyanjun@ccsr.cn。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