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嚴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2017-03-08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收藏
發表評論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關于嚴防煤礦超能力生產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7〕5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超能力組織生產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逾越“紅線”的表現行為之一,是企業違背安全生產科學規律、導致產生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違規行為之一。歷史上的教訓和近期個別煤礦發生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表明,超能力組織生產是引發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為嚴防超能力生產引發煤礦重特大事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禁煤礦超能力生產
煤礦企業不得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要督促下屬煤礦嚴格按照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年度、月度生產計劃,均衡組織生產。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生產能力,月度產量原則上不得超過生產能力的1/12。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竣工驗收批復前,嚴禁違規組織生產。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的可采期應符合有關規定,安全煤量應符合要求,嚴禁采用“剃頭下山”開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的不得組織生產。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沖擊地壓礦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災害嚴重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15〕98號)精神,按照核定的能力組織生產;未按規定進行能力核定的要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按不超過原生產能力的80%組織生產。實施產能置換核減生產能力的礦井(名單見附件)要在規定時限內將產能核減到位,并按核減后的產能安排生產計劃、組織生產。
煤礦要在顯著位置公示煤礦生產能力和年度、月度生產計劃,接受社會、群眾和輿論監督。
二、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將超能力生產日常檢查、專項監察與近期部署的煤礦全面安全“體檢”相結合,采取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形式,認真核查煤礦生產能力批復文件、采掘進度、生產報表、礦井用電量、調度臺賬、煤炭銷售報表、財務報表、勞動用工登記等資料。要突出重點,增加對國有大礦,資源整合、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礦井,災害嚴重礦井(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復雜和極復雜型)、實施產能置換核減能力礦井的檢查頻次。對存在超能力生產、“三量”不合規定、“剃頭下山”開采、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等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存在超能力生產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煤礦,在按上限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應責令其停產整頓不少于1個月,并暫扣相關證照;煤礦恢復生產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落實驗收和簽字手續。對3個月內發現2次或2次以上存在超能力生產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煤礦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隸屬煤礦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并予以曝光。對向下屬煤礦下達超過其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和相關經濟指標的煤礦企業,要追究煤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格落實監管監察責任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監管監察執法,并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舉報,認真核查舉報線索,做到舉報必查,查必有果。對包庇或協助煤礦隱瞞超能力生產、接到超能力生產舉報未及時調查處理、未按規定驗收和簽字擅自同意被責令停產整頓煤礦恢復生產的,要依法追究地方監管監察部門責任。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