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實施統一管理的規定。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一管理,這是國家主權原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具體體現。主權是一個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處理自己的對內和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依照本條規定,境外機動車進入我國境內,應當服從國家對機動車的統一管理,具體來說就是要服從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遵守國家關于機動車和機動車通行的規定。
目前,我國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據是公安部于1989年5月1日發布的《臨時入境機動車輛與駕駛員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臨時入境的機動車輛,必須向入境地或始發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專用號牌和機動車臨時行駛證。申領時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車輛技術狀況符合中國機動車檢驗的法定標準。(二)憑組織或接待單位證明,用中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專用號牌申領表。(三)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四)交納檢驗費和牌證費。符合上述規定的,發給臨時專用號牌和臨時行駛證。臨時專用號牌安裝在車輛規定的部位上;臨時行駛證須隨車攜帶。臨時入境的外國人駕駛機動車,必須向入境地或始發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申領時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持有國際或我國承認的有效機動車駕駛執照。(二)憑組織或接待單位證明和駕駛執照影印件,用中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申領表,同時交付本人近期(一年內)的半身免冠二寸正面照片兩張。(三)參加一至二小時的中國交通法規學習。(四)交納領證費。符合上述規定,根據其原駕駛執照準駕記錄,核發給所申請的臨時駕駛證。臨時駕駛證須隨身攜帶。持有臨時駕駛證的駕駛員,必須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發生事故,必須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