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后,迅速通過。
[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人通過鐵路道口的規定。
1.行人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交通信號或者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行人通過設有交通信號的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通行;(2)紅燈熄滅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準許通行;(3)當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表示停電或者設備發生故障,道口信號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在道口確認安全無誤后迅速通行。凡遇到道口欄桿(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信號顯示紅色燈光或者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通過等任意一種情況時,行人嚴禁搶行,必須停在停止線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鋼軌的5米以外,并且不得影響欄桿(欄門)的關閉,不得撞、鉆、爬、翻越道口欄桿(欄門)。
2.行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應當止步了望,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道路上的行人在鐵路道口處,發現或者聽到有火車駛來時,應立即避讓到距鐵路鋼軌2米以外的地方,嚴禁停留在鐵路上或者搶行搶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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