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釋義] 本條是對行人通過路口和橫過道路的規定。
1.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街設施”,是指專供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而設置的行人過街天橋或者地道等設施。行人過街設施,把行人通過路口或橫過道路的自由、分散行為,集中到固定地方,徹底實施了行人和車輛的分離措施,排除了人車沖突,既為車輛的安全通行創造了有利條件,也保障了行人通過路口和橫過道路的安全。行人過街設施的設置,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體現“以人為本”和疏導交通、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程度的指標之一。2000年,公安部、建設部聯合頒布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體系》及其說明,對設置人行過街設施或地下通道作出過具體規定:(1)橫過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時大于5000人次,且同時進入該路口的汽車交通量大于每小時1200輛;(2)通過環形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總量每小時達到18000人次,且同時進入環形交叉路口的汽車交通量達到每小時2000輛;(3)行人通過城市快速路時;(4)鐵路與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車通過一次阻塞步行人流量超過1000人次或者道口關閉時間超過14分鐘時。
2.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本法第三十八條對車輛、行人的通行原則已有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行人通過設有交通信號設施的人行橫道路口時,也應當遵守這項通行原則,不能因為有了人行橫道,就不遵從交通信號的指揮,亂穿亂過道路。人行橫道燈的設置,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指標之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體系》及其說明也規定了人行橫道燈的設置標準:(1)在設置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當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流量每小時超過500人次時;(2)在路口間距大于500米、汽車流量在高峰時每小時超過750輛次及12小時內流量超過8000輛次的路段上,當人行橫道的行人高峰小時流量超過500人次時。
3.行人在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時,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這里所說的“確認安全”,一是不要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通過;二是要注意觀察,目測左右來車的速度和距離,確有安全把握時再通過;三是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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