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釋義] 本條是關于行人妨礙交通行為的限制規(guī)定。
1.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道路隔離設施”,是指在道路范圍內使用一些有形的結構性物體,強行分離不同行進方向或不同行駛速度、不同類型交通流的交通安全設施,主要包括有隔離墩、護欄、車輛障礙物、隔離帶等。隔離墩主要用于隔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不同行進方向的機動車輛;護欄主要用于車輛和行人的隔離,一般設置在車行道與人行道分界處,或者設在道路中心,用于隔離上下行機動車輛,并有效防止行人、自行車不按規(guī)定橫穿道路;車輛障礙物主要用于隔離墩、護欄的開口處,可以防止機動車違章通過或者掉頭,防止騎車人騎著自行車突然橫穿道路,迫使其下車推行;隔離帶是隔離不同行進方向車輛、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道路設施,一般種植松墻或路樹,同時起到美化環(huán)境、減少眩光等作用。這些道路隔離設施,既是一種道路配套設施,同時也具有交通標線的含義和作用,并給可能違章的行人或車輛設置物體障礙。從道路隔離設施所具有的交通標線的含義和作用來看,行人跨越、倚坐隔離設施,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同時也易給自身安全帶來危險,應當予以禁止。
2.行人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扒車”,是指行人在道路上尾隨、追逐正在行駛中的車輛,并攀爬、進入車輛的行為。“強行攔車”,是指行人在道路上正面攔截正在行駛的車輛,迫使其停車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是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違章行為,一旦發(fā)生意外,后果不堪設想。至于行人實施的“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本條沒有全部列舉,最常見的一般有向行駛中的車輛扔東西,在道路上嬉戲、打鬧,聚眾喧嘩,占用道路,毀壞道路等等,這些都是應當予以嚴禁的行為。
上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下一篇: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第六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