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停放的規定。
停車問題,是目前世界各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個共同存在且十分棘手的問題。本法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中的規定,對停車場的規劃、設計、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其目的就是要解決停車難問題,增加停車泊位,完善停車場所建設。這是解決停車難問題的基礎和條件。另一方面,要真正解決好停車問題,還要有效減少機動車的亂停亂放,合理引導、規范和管理車輛的停放行為。
1.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規定地點”,是指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和施劃的機動車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目前,我國正處在機動車數量迅猛增長的發展階段各大中城市停車難問題突出,機動車亂停亂放現象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和行人出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也紛紛呼吁,建議增加規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為此,本法作出本條款規定。至于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問題,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執行。
2.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實施條例》還規定,機動車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車輛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關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沒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特別說明,本條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本法草案時,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建議而增加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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