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釋義] 本條是關于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的規定。
“拖拉機”,是指在農村從事田間作業的一種輪式專用機械。由于拖拉機價格低廉、便于使用,深受我國廣大農民的喜愛,并且在使用中逐漸擴大范圍,除專門從事農田作業外,還從事道路運輸作業。目前,全國共保有拖拉機1400多萬臺。拖拉機的道路運輸活動,一般從事縣以下公路上的短途運輸。關于拖拉機以及其他農用機械、農用運輸車的道路交通管理問題,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曾存在分歧。1986年10月,國務院發出《關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1988年3月,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3年,公安部發布《關于農用運輸車道路交通管理規定》;1997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制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87258—1997);2000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1年,國務院頒布《報廢汽車管理辦法》。這些法規規章規范了對拖拉機和其他農用機械、農用運輸車的管理,明確規定上道路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和其他農用運輸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
1.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根據《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全國大多數大中城市制定的有關管理規定;拖拉機禁止在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上通行。這是因為拖拉機行駛速度低,不符合高速公路對車輛速度的要求;噪音大、污染嚴重,安全性能和操縱性能差,不適應大中城市擁堵的道路交通和不符合城市對環,保的要求。除高速公路和大中城市中心城區道路以外,拖拉機在其他道路如何通行,本法并不作統一規定,而是由各地自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因為中國地域寬廣,各地經濟租社會發展差別很大,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措施,能更好地調節矛盾,滿足社會對交通的需求。
2.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于載人。這是對拖拉機上道路運輸的限制性規定,是根據拖拉機的運行安全技術標準而決定的。拖拉機是作為專用機械而設計、制造的,只適宜于農田作業和短途道路運輸,它的安全性能和舒適性能差,不適宜于載人。這里的“載人”,應當理解為營運性質的載人,而非農田作業等需求的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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