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有序通行的規定。
道路交通是由“人、車、路”等要素構成的;道路通行必須遵循“有序、安全、暢通”的原則。“安全”原則是針對“人”而確立的;“暢通”原則是針對“路”而確立的;“有序”原則是針對“車”而確立的。本條規定是機動車輛在道路交通活動中有序通行原則的體現。
1.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或者路口前,行進方向出現交通堵塞前車停止行駛時,根據到達時間先后順序依次停止行駛,等候通行。“借道超車”,是指后車為超越前車位置而駛出本車道從旁邊車道超越前車。“占用對面車道”,是指逆向行駛,或者占據逆行車道停車排隊等候。“穿插等候的車輛”,是指強行加塞插入、穿過正常行駛或者排隊等候的車輛隊伍。車輛發生停車排隊等候現象,或者行駛緩慢,說明前方道路交通擁堵,這時應當按規定依次序排隊等候和行駛,保持車輛原有的行駛秩序。如果此時借道超車者駛入逆行以至占用對面車道,容易打亂通行秩序,造成交通混亂,形成新的交通擁堵,而且也容易發生意外事故。
2.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交替通行。“車道減少”,是指車輛行進方向行車道合并,致使車道的數量減少。“交替通行”,是指行駛在左右平行或者交叉相匯的兩條以上車道的車輛,平均分配通行,按次序交錯前行。它不僅體現了有序的通行原則,而且還體現了平等的通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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