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機動豐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通過路口的規定。
一、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交叉路口”,也稱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兩條或兩條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匯貫通的部位。交叉路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樞紐,是交通流量的匯合地,車輛大多大此轉換行進方向,行人絡繹不絕在此橫過道路,同時許多公共汽車、電車在此設置上下站。它是道路網中道路通行能力的“隘路”和交通事故的“多發源”。交通堵塞主要發生在交叉路口,并往往造成車流中斷,事故增多,延誤嚴重。因此,車輛通過交叉路口,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和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在距路口100米到30米的地方減速慢行,轉彎的車輛必須同時開轉向燈;在夜闖還須將遠光燈改力近光燈。
2.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3.遇路口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4.遇停止信號時,不準通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5.轉彎的車輛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向左轉彎的車輛必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彎;向右轉彎的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行駛,并且在同車道前方有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6.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這里所說的“優先通行”,是指:(1)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2)道路不分干路、支路時,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非公共汽車、電車讓公共汽車、電車先行;同類車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3)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者右轉彎的車先行。(4)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行駛的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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