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釋義]本條是關于車輛、行人分道通行的規定。
道路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實行分道通行,這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尤其是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通常做法。實行分道通行,不但有利于保護行人的通行安全,也有利于確保和提高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我國大陸沿海一些發達城市和內陸大中等城市都已基本實現道路分道通行。但是,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一些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經濟還相對落后,城市建設資金和經驗都相對不足,完全實行道路分道通行,確實存在一定困難,不宜強制規定應;當施劃道路,實行道路的分道通行。因此,本法作出上述規定。本條的規定包括以下兩個內容:
一是,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所謂機動車道,是指以交通標線施劃或用護欄等隔離設施分隔出來專供機動車通行的道路部分。顧名思義,“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也就是專供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部分。關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定義,本法附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作出了規定。所謂分道通行,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在各自允許通行的道路內通行,也就是說,應當“各行其道”。車輛、行人實行分道通行,這是道路交通的一項基本原則。實行分道通行,不僅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將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嚴格遵守道路分道通行的規定,“各行其道”,否則是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
二是,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這是對在道路沒有施劃車道和人行道時,車輛和行人如何通行的規定。所謂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是指機動車應當以道路幾何中心線為中心,以車輛寬度為基數,在道路中心線左右各半個車道寬度范圍內行駛。當然,不苛求車輛中心對準道路幾何中心。所謂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是指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剩余的兩側部分通行。因此,根據本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駕駛車輛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在道路兩側通行。這是對在道路沒有施劃車道的情況下,確保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強調的是,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以及非機動車在道路兩側通行時,根據本法第三十五關于“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的規定,還應當遵守右側通行規定。例如,在沒有施劃車道且并非只允許單向行駛的道路上,當兩個方向均有來車時,必然存在會車,這時就應當遵守右側通行規則,避免發生撞車。對于非機動車,也是這樣。另外,還需要說明的是,非機動車和行人靠道路兩側通行,一般是指從道路右側的邊緣線算起,行人通行的路面寬度不超過1米,自行車不超過1.5米,三輪車不超過2.2米,畜力車不超過2.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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