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條理明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分為7章46條,不到6200字,但結構完整,條理清晰。
第一章總則,共7條,闡述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實行許可、監管責任等,總而統之。第七章是附則,僅2條,說明有關證件樣式歸何部門規定和《條例》自2006年1月21日正式施行。
《條例》的主體是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別從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四方面提出詳細的安全要求。由此,《條例》上承《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并規定了明確的許可條件和許可程度。
各負監管責
長期以來,就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問題,一些地方因職責不清、機構變動,相關部門無法形成合力,甚至出現“踢皮球”現象。作為我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專門行政法規,《條例》明確了有關部門所司之職。
《條例》第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條例》第五條規定,公安部門、安監部門、質監部門、工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燃放限制多
基于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屬于地方事權,《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但不管各地是限是禁還是完全放開,《條例》明確在全國以下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條例》特別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輕者罰款100元到500元,重者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要辦許可證
《條例》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
如何獲取相應的許可證?《條例》的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了生產、批發、零售、運輸煙花爆竹必須具備的條件。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經過省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經省安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安監局許可。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并獲許可。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對不符合條件的,《條例》要求相關審批部門必須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許可審查有明確的期限。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安監部門將責令停止非法生產,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未經許可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公安部門將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全部沒收。
生產是關鍵
生產企業是防患未然的重中之重。《條例》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具備11個條件:
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條例》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把牢市場門
《條例》明確禁止在城區內設置煙花爆竹批發市場,其零售網點也要嚴格控制。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只能向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采購產品,并向獲得許可的零售商供應煙花爆竹。零售商也必須從正規批發商處采購。違者將被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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