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對煙花爆竹的管理是依照1984年國務院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的。2005年2月,中央編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重新明確了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根據中央編辦確定的新的職責分工,針對近幾年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分7章46條,分為總則、生產安全、經營安全、運輸安全、燃放安全、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燃放等幾個環節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確規定。
一、《條例》明確了10項內容
1.《條例》明確了煙花爆竹的概念
《條例》中所稱的煙花爆竹包括煙花爆竹成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2.明確了《條例》的適用范圍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3.《條例》明確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職責分工
《條例》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4.《條例》明確了4項行政許可
《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其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生產、經營2項的行政許可;公安部門負責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行政許可。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的經營許可證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零售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發放。
5.明確了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6.明確了持證上崗工種
在煙花爆竹生產過程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7.明確了經營的形式和行為規定
煙花爆竹經營形式分為批發和零售2種,經營的布點應當經過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批;對經營行為的規定是,批發企業應當向生產企業采購,向零售企業供應;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不得直接從生產企業訂貨。
8.明確了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管理
生產企業必須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丟失。如果發生丟失,要立即向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負責追繳丟失的物品并實施處罰。
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
9.明確了對生產煙花爆竹所用原材料的限制
一是限制用量,不能超量使用,須按照國家標準來執行;二是不得使用違禁藥物。
10.明確了打擊非法行為的職責
《條例》第5條規定,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條例》第36條第三款規定,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關于煙花爆竹生產的安全管理
煙花爆竹生產具有極大的危險性,近幾年來發生在煙花爆竹行業的爆炸事故,大多發生在生產環節。實踐證明,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環節的規范和管理,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至關重要。因此,《條例》對煙花爆竹生產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規定。
1.規定了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2.規定了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許可,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3.規定了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規定了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5.對違反煙花爆竹生產安全管理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此外,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是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料,必須嚴格加強管理。因此,《條例》規定了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對丟失物品予以追繳。
三、關于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管理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在流通領域的安全管理,杜絕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進入流通領域,《條例》對煙花爆竹經營的安全管理作了以下規定。
1.規定了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嚴格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嚴格限制并合理布設城市市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
2.規定了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
3.規定了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許可。零售經營者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4.規范了煙花爆竹的經營行為。規定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5.對違反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以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四、關于煙花爆竹運輸的安全管理
1.為了加強煙花爆竹運輸的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駕駛員應當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煙花爆竹的裝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運輸車輛應當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出現危險情況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2.針對煙花爆竹運輸中存在的同一個運輸許可證被重復使用的問題,《條例》規定了《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1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等許可事項。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3.為了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條例》規定了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部門予以制止,處以罰款,并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
五、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
針對近幾年來煙花爆竹燃放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條例》規定了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考慮到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屬于地方事權,《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為了維護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公共安全,《條例》規定了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經過有關公安部門許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主要責任人員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