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國務院1982年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
一是我國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非公有制經濟等其他經濟成分得到較快發展,經濟體制發生了變化,《暫行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適應當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復雜情況。
二是隨著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范圍也發生了變化,除鍋爐壓力容器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游樂設施以及壓力管道等大量增加,非法制造“土鍋爐”等特種設備、違章安裝操作特種設備等違法現象屢禁不止,特種設備事故頻繁發生,亟需規范。
三是《暫行條例》的操作性不夠明確、具體,大量涉及行政許可的行政監管措施基本上是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具體規定的,不夠公開、透明。
四是對有關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過程中的各類違法行為和工作人員缺乏監督、約束機制。
五是我國加入WTO,迫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基本原則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內外一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
制定《條例》對于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對于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切實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運行安全,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問:《條例》包含了哪些重要原則?
答:體現了安全至上、企業負責、權責一致、統一監管和綜合治理五項原則。
安全至上原則。對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事項,要以預防為主,事先嚴格控制,強化政府監管和行政許可措施,確保人民群眾和財產安全。
企業負責原則。企業是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條例》明確了企業在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權責一致原則。《條例》嚴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規定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限,依法履行職責,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統一監管原則。履行WTO承諾,統一進口特種設備和國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制度,做到監管主體、監管制度、監管規范、監管收費“四個統一”。對七大類特種設備實行統一立法、統一監管。
綜合治理原則。特種設備安全涉及社會各個方面,單靠一個部門不可能做好這項工作,應當發揮全社會的力量,綜合治理,嚴格監督。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廣大人民群眾、新聞媒體及其他社會中介組織等均有監督權、建議權、舉報權。
問:《條例》所調整的特種設備范圍主要包括哪些設備、設施?
答:《條例》所調整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同時也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條例》對上述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安全監察工作做出了具體規定。
但有關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問:《條例》確立了哪些安全監察制度?
答:一是特種設備市場準入制度。特種設備市場準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種設備的生產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使用特種設備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核準;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作業證書。
二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包括:強制檢驗制度;執法檢查制度;事故處理制度;安全監察責任制度。
強制檢驗制度規定: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驗;使用中的特種設備必須經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新研制的特種設備必須經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執法檢查制度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有權開展現場檢查,責令消除事故隱患,對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事故處理制度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事故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安全監察責任制度規定:行使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對違反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問: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質量義務?
答;特種設備的生產是指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五個環節。特種設備的生產活動與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條例》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規定了明確、具體的安全質量義務:
在設計環節,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在制造環節,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方可從事制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方可出廠。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在安裝、改造、維修環節,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方可從事安裝、改造活動。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方可從事維修活動。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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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履行哪些安全義務?
答:一是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是針對私自制造、改造“土鍋爐”屢禁不止的現象,《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報廢。
三是使用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基礎工作。《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記錄與設備安全有關的內容,包括:設備類別、名稱、技術參數、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技術文件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另外,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設備的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在用設備的維修保養和自行檢查。《條例》還規定,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要求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四是對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條例》規定,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并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五是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問:電梯作為人民群眾廣泛使用的特種設備,《條例》對電梯的安全運行做出了哪些專門規定?
答: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的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電梯安裝單位在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一是強化了政府監管責任,促使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職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二是突出生產、使用單位的責任,促使生產、使用單位增強安全責任意識。《條例》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責任:㈠生產單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設計、制造等活動的法律責任。㈡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活動的,違反規定的安全義務的法律責任。㈢發生重大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時,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搶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匿,或者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的法律責任。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規操作或者發現不安全因素未及時報告的法律責任。
三是強調了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責任,確保檢驗檢測機構的獨立性和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的公正性。
四是注意與刑法的有關規定相銜接。考慮到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人員的嚴重后果,《條例》加大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了規定罰款和撤銷從業資格外,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嚴格的刑事責任。
1.哪些鍋爐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2.哪些壓力容器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3.哪些壓力管道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
4.哪些電梯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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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些起重機械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6.哪些客運索道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
7.哪些大型游樂設施屬于國家安全監察范圍?
答: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8.《條例》從何時生效?
答: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9.哪些制造單位應經批準?
答: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10.哪些安裝、改造單位應經批準?
答: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11.哪些維修單位應經行政許可?
答: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12.特種設備出廠必須具備哪些資料?
答: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13.哪些情況應事前告知?
答: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14.哪些生產過程必須進行監督檢驗?
答: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15.氣瓶充裝單位是否需要行政許可?
答: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16.特種設備使用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答: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17.哪些特種設備應予報廢?
答: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18.使用單位是否需要制定應急預案?
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19.電梯制造單位是否應對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
答: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20.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有哪些責任?
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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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安全監察對象包括哪些?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22.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哪些現場監管職權?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3..《條例》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行政主體及其層級分工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條例》和政府有關“三定”方案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主體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條例》規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即國家質量監察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的部門(即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
24.《條例》賦予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行為有何權利?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并有權領取有關規定給予的獎勵。
25.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法定后果是什么?
答:法定后果是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予以取締;(2)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3)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4)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依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6.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或者維護保養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予以取締;(2)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依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7.特種設備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設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8.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法律責任?
答: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法律責任是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予以取締;(2)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3)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4)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依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9.你知道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之一情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嗎?
答:(1)特種設備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使用的;
(2)未按《條例》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3)對在用特種設備未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控裝置及附屬的儀表未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4)未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5)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生異常,未全面檢查,消除隱患,繼續使用的;
(7)未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予案的;
(8)未按規定對電梯每15日內至少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試、檢查的。
屬上述情形之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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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未報廢,并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的法律責任?
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3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依《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或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或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1)責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