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法規依據
——解讀《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共中央紀委日前發布《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作出解釋,是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法規依據。
《解釋》與《黨紀處分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2006年11月,《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發布實施,與之相對應的是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的黨紀處分,盡管《黨紀處分條例》對其有規定,但比較原則,給實際執紀操作帶來了不便。而且一些安全生產領域的具體行為能否依據《黨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在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急需進行規范、細化。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這是中央紀委解釋《黨紀處分條例》的法規依據。《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是《黨紀處分條例》頒布以來發布的第一個系統的解釋性規定,是對《黨紀處分條例》的必要補充、完善和進一步細化,是查處安全生產領域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法規依據。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解釋》與《黨紀處分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基本涵蓋安全生產領域發生違紀行為各類主體
《解釋》中關于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的主體非常廣泛,既包括黨組織負責人,也包括行政機關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中的黨員。
如,《解釋》適用于“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適用于“黨組織負責人”,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適用于“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同時,《解釋》還對“其他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作出了“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理”的規定。另外,《解釋》適用于“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中的黨員。
《解釋》基本涵蓋了從黨組織到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非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等可能在安全生產領域發生違紀行為的各類主體,在更大范圍內突出了對安全生產的責任。
歸納概括10類違紀行為、30種具體表現形式
《解釋》對現行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中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了全面收集、梳理,并對近些年來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了收集。經認真研究分析,歸納概括了十類違紀行為,30種具體表現形式。 主要是: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相關事項類,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類,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類,違反規定批準提供危險物資類,不按照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安全設施類,違反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作業類,違反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證照類,違反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管理類,違反規定投資入股或者經商辦企業類,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類。
據介紹,這10類違紀行為,基本上涵蓋了當前安全生產領域的各種違紀行為,對于執紀執法機關準確認定違紀行為性質,正確適用黨紀處分,及時有效地懲處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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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力解決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解釋》的頒布實施,不僅是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現實需要,是在安全生產領域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舉措之一。
《解釋》本著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通過深入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對安全生產領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反復推敲,本著嚴肅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對《黨紀處分條例》關于安全生產領域的違紀行為進行細化。
《解釋》的出臺必將有利于嚴肅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準確打擊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明確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黨紀處分的具體適用條文
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性規定,《解釋》只是對《黨紀處分條例》中關于安全生產領域的違紀行為進行了細化,其處分種類、幅度及情節仍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
如,對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相關事項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類、違反規定批準提供危險物資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對不按照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安全設施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對違反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作業類違紀行為,違反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證照類違紀行為,違反規定進行生產、經營、管理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對違反規定投資入股或者經商辦企業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對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解釋》與《暫行規定》構成紀律處分有機整體
《解釋》是關于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暫行規定》是關于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的政紀處分規定,二者相輔相成,構成紀律處分的有機整體。
《解釋》在保持黨內法規特色的基礎上,注重做好與《暫行規定》的協調,《解釋》規定的十類違紀行為,在《暫行規定》中都有相應的規定,特別是在違紀行為構成上,盡可能使二者相一致。這樣處理,既便于執紀機關執紀,又保持了黨紀政紀的協調統一。
《解釋》作為黨內法規,又不同于部門規章,兩者在適用對象上有很大的差別。同時,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細化,對于《黨紀處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解釋》也沒有再作重復規定。這樣,就使《解釋》規定的內容與《暫行規定》的內容又不完全一致。
如,《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瞞報、謊報、拖延不報安全事故的行為、不及時組織搶救的行為以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這幾種行為在《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已有相應的規定,因此,《解釋》沒有再做重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