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評價作為安全系統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自上世紀80年代從國外引入,在我國經歷了探索、起步和規范發展三個階段,目前不僅成為安全系統工程的重要應用技術,而且在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事故風險控制的現代化、科學化進程中,起到推動作用。
2004年,原國家安監局(國家煤監局)公布施行了《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自實施以來,原《規定》對加強甲級、乙級評價資質分級管理,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審批程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的進一步轉變和安全評價工作的深入開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滿足安全評價資質管理和市場發展的需求。
經多方調研、討論、研究,新制定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發布實施。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立足于中介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的指導思想,旨在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機構充分發揮自身的技術優勢,拓展技術服務領域,為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咨詢與服務,使之成為安全生產事業發展的重要推進和補充力量。
明確“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指導思想
為實現安全評價工作規范化發展,新《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到2010年,全國安全評價機構的總量要控制在甲級資質200家、乙級資質500家以內,總體上達到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與市場需求相平衡的工作目標。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安全評價機構建設指導意見》,今后要重點發展專業能力較強的評價機構,加快形成一批技術實力雄厚,具有評、學、研于一體的規模化安全評價機構。
正式實施安全評價師及其國家職業資格制度
原《規定》實施以來,安全評價人員一直采用從業人員上崗資格制度,這是為安全評價機構培養、考核、選拔專業人才而專門設立的。為促進安全評價人員依法從業和規范管理,原勞動保障部于2007年11月,批準設立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2008年2月正式頒布了《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標準》,根據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由低到高將其分為三級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安全評價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新《規定》正式規定了安全評價人員執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并對安全評價機構應配備的安全評價師數量和履職要求作出相應規定,從而使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工作能夠得到規范發展。
實行分級管理,明確資質審批程序
為強化各級安監部門的責任,新《規定》繼續實行了分級管理制度,以積極發揮基層安監部門和煤監機構的作用。新《規定》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審批分為審核、審批兩步,先由下一級安監部門、煤監機構進行審核,再提交上一級安監部門、煤監機構進行審批、發證(詳見新《規定》第四條),從而促使各級安監部門、煤監機構認真履行好各自職責,嚴格把關,切實推動安全評價工作的健康發展。
提高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準入條件
原《規定》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規定較寬,符合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數量較多,存在惡性競爭的不良現象。新《規定》分別對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條件進行了較大調整。一是申報條件由“獨立法人資格”修改為“法人資格”。二是提高了注冊資金額度,甲級資質由300萬元以上增至500萬元以上,并增加了固定資產須達400萬元以上的要求;乙級資質由100萬元以上增至300萬元以上,并要求固定資產達200萬元以上;根據評價業務范圍的不同,對專業人員構成和設備、設施配置等進行了具體要求。三是提高了專職安全評價師的數量和技術等級配置要求,甲級機構專職安全評價師數量由12名增加為25名,乙級機構由8名增加為16名。四是增加了有關不良記錄的規定,即申請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已取得安全評價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五是增加了對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的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資格條件。
重新劃分甲級、乙級資質的業務范圍
新《規定》第六條對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的業務范圍進行了重新劃分,即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評價活動。此外,由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和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大型生產企業的安全評價活動則必須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原《規定》中沒有對上述重大項目、大型企業該由哪一級安全評價機構開展評價作出規定。
加強審批后的監督
新《規定》將安全評價機構考核作為一項重要監管措施(詳見第三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應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并報安監部門、煤監機構備案。對在資質規定的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業務的安全評價機構,核減其業務范圍;對連續兩年沒有業績的,取消其相應業務資質。原《規定》中并沒有對如果考核進行明確。
防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主義
根據《行政許可法》以及總局“雙五條”規定要求,新《規定》對甲級安全評價機構跨省開展評價活動做出明確規定,明確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設立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限制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
加大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
原《規定》中相關處罰規定并不明確,有些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不夠詳細。新《規定》加強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細化行政處罰條款,強化評價機構違法違規的法律責任,這將有利于加強對評價機構監督管理,進一步形成威懾力。如對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便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原《規定》中的處罰為“給予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新《規定》明確了處罰下限,即處于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將近年來新出現的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資質證書的情況也納入其中進行處罰。對安全評價機構在開展評價活動時將會受受罰的違規行為,新《規定》作出了調整,并增加為10項,并在原有處罰條款基礎上,對情節嚴重的增加了暫停資質半年的處罰(見第三十六條)。
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新《規定》鼓勵和支持安全評價行業組織加強自律管理,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評價行業可通過會員加入《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師執業自律公約》、制定安全評價行業收費指導價格、實施技術仲裁管理辦法等方式,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組織監督和行業自律的作用,特別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行為管理和評價機構的業務指導,引導和推動誠信建設,實現自律管理的可持續發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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