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本市建設工程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統稱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的建設行為,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規劃監督是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從開工放線、建設過程及竣工的實施規劃情況進行核驗,并依法確認和處理的行為。
第四條 為加大對本市的重要地區、道路兩側以及重點建設工程等的規劃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監督的作用,確定如下分工原則:
下列建設工程的規劃監督工作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
(一)長安街及其延長線(東起八里橋,西至首鋼廠東門)兩側臨街的建設工程;
(二)規劃南北中軸線及其延長線(北起大屯路,南至南苑機場北門)兩側臨街的建設工程;
(三)規劃建筑高度60米(含60米)以上的建筑及其附屬工程;
(四)涉密建設工程、國家和本市的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市規劃委認為應該進行監督的建設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及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自行審批的建設工程,由所在地的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規劃監督。
第五條 北京市規劃監察執法大隊是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具體實施規劃監督的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細則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的規劃監督工作,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規劃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規劃審批與規劃監督的銜接
第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單位明確對該建設工程實施規劃監督的工作部門,同時一并發放《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第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確需變更規劃許可證件批準內容的,必須依法到原審批部門重新辦理審批;擅自變更審批內容的建設工程,屬違法建設。
第八條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凡不涉及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內部平面調整、結構調整,應將變更圖紙與說明報告送原審批部門。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建設單位發出建設用地釘樁通知單,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對建設用地進行釘樁。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對建設工程進行釘樁、放線。實際放線如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不符,應及時與原審批部門聯系解決。
第三章 建設工程驗線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填寫《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按本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向市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單位建設工程驗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對建設工程灰線進行審驗,經驗線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實地釘樁、放線中發現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批準的建設工程位置時,或出現與釘樁、放線條件要求的尺寸不相符時,測繪單位應即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四章 建設過程的規劃監督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在建設工地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小于0#圖紙規格的設施,張貼規劃許可證的影印件,公示規劃許可證正本、附件及總平面圖。
第十三條 在規劃監督工作中,應由2人以上的規劃監督檢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查驗,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建設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第十四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施工到正負零時,可對建設工程總平面位置進行復核。
第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結構完工階段時,應對工程主體建筑的總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規劃監督檢查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查驗時,應及時、準確、詳實地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七條 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證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工程,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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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規劃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并填寫、報送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竣工圖中的設計圖紙目錄,總平面圖,各層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各主要部位剖面圖,基礎平、剖面圖各1份;
(三)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竣工測量成果報告書》;
(四)建設單位所持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
第十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申請規劃驗收材料審核無誤后,發給《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回復單》。
第二十條 對具備規劃驗收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規劃驗收。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實施規劃驗收的內容包括:
(一)主體建筑的總平面位置、層數、高度、立面、建筑規模和使用性質等;
(二)用地范圍內和代征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拆除情況;
(三)代征地、綠化用地的騰退情況;
(四)單獨設立的配套設施的建設情況。
第二十一條 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下同)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應與住宅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核準建筑的周邊環境及配套設施應同時驗收;約占住宅總規模20%的住宅建筑與居住區最后完成的環境配套設施一并驗收。
第二十二條 規劃驗收合格的由市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第四條的分工規定實施簽章。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回復單》,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已簽章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
《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實施后尚未竣工規劃驗收的建設工程,應領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并申請規劃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的名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抄送產權登記機關。
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監督若干規定》,建設工程未經規劃驗收或者經規劃驗收不合格的,產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簽章所用圖章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統一制作,按序號配置給市或者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立規劃驗收檔案的同時,對連續2年內所有的在施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全部合格的建設單位,經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審定后定期向社會公布名錄。經公布名錄的建設單位,對其再建的建設工程可自行組織規劃驗收,規劃驗收結果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同時持已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辦理簽章。
對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的建設工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中不少于20%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抽查。如發現規劃驗收不合格的,將取消該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規劃驗收的資格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在全市建立建設工程規劃監督公報制度,對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件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工程,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每季度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單位或個人對違法建設工程的舉報后,應立即組織規劃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勘察,及時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對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及時對規劃監督工作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并將情況反饋給審批部門。定期對規劃監督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抽查;對規劃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其職責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之日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適用本細則。
對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應隨時匯總整理并補充修改本細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