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建委,各局、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京政發[2000]18號),本市停止核發建筑工程材料準用證和供應資格認證,但為保證本市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對建筑工程材料供應仍實行備案管理。為此,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錄(第一批)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規范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材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的材料。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品種范圍由市建委規定并公布。
第四條 備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筑工程材料的供應單位(在京的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外地或境外建筑材料生產企業在京總代理商)填報備案表并提交備案資料。
(二)審核備案資料并填寫《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備案管理手冊》,登錄計算機數據庫。
(三)向社會公布備案名錄(通過計算機網絡公布的,網址是:www.bjjs.gov.cn)。
第五條 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單位在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代理商的代理證明;
(三)產品執行標準;
(四)產品鑒定證書和產品檢測報告;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施工工藝要求,檢驗、調試、驗收方法和標準,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資料。
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經濟政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不予備案。備案單位提供的資料必須齊全、真實、合法、有效,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撤消備案,并予公布。
第六條 市建委對實行備案的建筑工程材料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公布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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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建筑工程使用本辦法規定應當備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應從市建委公布的備案名錄中選用。供應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出示《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供應備案管理手冊》,但材料使用單位在工程建設中仍須執行法律、法規有關檢驗的規定。
第八條 凡經備案公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出現使用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建委或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第九條 依據國務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開展對建筑工程材料的綜合評價以及帶有排序、評比、推薦認證性質的信息發布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北京市建設工程材料準用管理辦法》(京建法[1999]435號)、《關于實行建筑鋼材、水泥供應資格認證的通知》(京建材[1994]649號)和《關于實行基礎設施建設石材供應資格管理的通知》(京建材[1999]146號)同時廢止。
附件:
實行備案管理的建筑工程材料目錄(第一批)
1、 水泥
2、 建筑鋼材
3、 墻體材料(建筑砌塊、空心磚、各類保溫墻板)
4、 建筑門窗(含門窗用型材及配件)
5、 防水材料(卷材、涂料、堵漏材料)
6、 用水器具及塑料管材、管件
7、 建筑涂料、建筑膠粘劑、混凝土外加劑
8、 散熱器
9、 建筑裝飾材料(石材、瓷磚)
10、建筑扣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