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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2016]

2017-01-12   北京市應急辦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發布單位】北京市應急辦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工作原則

  1.4現狀及風險分析

  1.5事故等級

  1.6適用范圍

  1.7應急預案體系

  2 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2.4 現場指揮部

  2.5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3 預警與信息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信息報送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先期處置

  4.2 分級響應

  4.3 處置措施

  4.4 現場指揮與控制

  4.5 響應升級

  4.6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4.7 應急結束

  5 善后恢復

  5.1 后期處置

  5.2 調查與評估

  6 保障措施

  6.1 指揮系統保障

  6.2 救援物資保障

  6.3 隊伍保障

  6.4 資金保障

  6.5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7.2 名詞術語說明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從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需要出發,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科學規范”的礦山事故應急體系,增強本市礦山重特大事故的綜合處置能力,提高應急救援反應速度和水平,預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環境破壞、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應急能力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終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礦山事故應對工作。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礦山事故應對工作。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3.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規范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增強預案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礦山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努力實現一專多能,同時加強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并發揮其作用。

  1.4現狀及風險分析

  本市區域內具有采礦許可證的煤礦共4座,全部為北京能源集團昊華能源公司所屬,4座煤礦核定生產能力為520萬噸,全部為國有重點煤礦,分布在房山區、門頭溝區。

  本市共有22家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涉及石灰石礦、鐵礦、白云石礦、大理石礦、紅砂巖礦、葉臘石礦),分布在房山、昌平、順義、門頭溝、懷柔、密云等6個區,以及河北省遷安市(為首鋼總公司的鐵礦)。

  本市礦山事故風險具有以下特點:

  煤礦均為瓦斯礦井,但瓦斯含量極低,煤層不易自燃。煤礦事故以頂板類型事故為主,也存在火災、窒息事故和機電運輸、爆破、水害、煤塵引發的事故。

  地下非煤礦山事故以爆破引發的事故、冒頂片幫、坍塌、水害、火災、中毒窒息、機電運輸引發的事故為主;露天非煤礦山事故以爆破、滑坡、排土場垮塌引發的事故和車輛傷害為主。

  1.5事故等級

  依據礦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礦山事故等級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級別:

  特別重大礦山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礦山事故。

  重大礦山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礦山事故。

  較大礦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的礦山事故。

  一般礦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礦山事故。

  1.6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生產安全事故。

  首鋼礦業公司隸屬于首鋼總公司,位于河北省遷安市,一旦發生礦山事故需要應急救援時,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派人赴事故現場,協調京冀兩地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因非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參照本預案開展。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漫頂、潰壩等尾礦庫事故,啟動《北京市尾礦庫事故應急預案》。

  1.7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和企業應急預案組成。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市、區兩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市級預案包括作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的本預案及配套制定的相關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相關區按規定制定本轄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單位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2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條塊結合”的原則,負責指揮和組織實施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總指揮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負責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對全市礦山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副總指揮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協助總指揮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相關區設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和實施轄區內礦山事故應對工作。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為:

  (1)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及《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礦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負責具體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礦山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做好較大、一般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5)組織開展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管理以及應急物資的儲備保障等工作;

  (6)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安全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承擔礦山事故應對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職責。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礦山事故相關工作;

  (2)承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值守應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上報礦山事故重要信息;

  (4)負責本市礦山事故風險評估控制、隱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體負責藍色、黃色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向市應急辦提出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的建議;

  (6)配合有關部門承擔礦山事故新聞發布工作;

  (7)組織擬訂(修訂)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指導相關區制定(修訂)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8)負責本市礦山事故應急演練;

  (9)負責本市應對礦山事故的宣傳教育與培訓;

  (10)負責本市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11)負責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和現場指揮部的組建、管理工作;

  (12)承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3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處置礦山事故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礦山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礦山安全知識宣傳,加強互聯網信息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提供對發生事故的煤礦企業監督檢查的情況和信息,協助指揮決策。

  (3)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做好本市礦山事故應對工作中的電子政務網絡、800兆無線政務網保障工作,在800兆無線政務網中斷或出現網絡盲區時,負責利用全市衛星通信網絡等移動通信手段,保障礦山事故應對工作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之間的聯絡暢通。

  (4)市民政局:負責會同區政府轉移安置受災群眾,組織和發放生活類救助款物,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5)市財政局:負責按照分清渠道、分級負擔的原則,落實事故應急資金。

  (6)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事故中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規劃國土委: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相關礦產資源技術資料。

  (8)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事故現場的周邊環境進行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措施的建議,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處置工作。監督負有清除污染的責任單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過程中及時報送信息。

  (9)市交通委:負責做好對有關道路設施的應急保障;協調運力,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物資和受災民眾運輸。

  (10)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現場水資源監測、調查處理。

  (11)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以及本部門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12)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醫療衛生單位對礦山事故中傷病人員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實施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醫療救護工作;負責統計人員傷亡情況。

  (13)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礦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監管局、煤監局:具體負責相關礦山事故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承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工作。

  (15)市公安局:負責礦山事故現場安全保衛、周邊秩序維護等工作。

  (16)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提供事故發生地及附近天氣情況并進行預測。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對有關道路交通的應急保障,對事故礦區周邊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礦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災事故現場滅火救援組織指揮等工作。

  (19)北京市電力公司:負責恢復、保障應急救援現場所需電力供應。

  (20)北京能源集團、首鋼總公司、金隅集團、首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礦山企業:負責加強礦山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實施下屬礦山企業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市政府、區政府實施轄區內其他企業的礦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1)相關區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內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總指揮行使重要事項決策和行政協調權,執行總指揮行使專業處置權,執行總指揮由專業處置主責單位相應級別領導擔任,并由總指揮確認。

  現場指揮部應及時掌握事故進展情況,隨時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按程序報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調度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下設專業處置組、現場專家組、宣傳信息組、治安保障組、交通保障組、綜合保障組、通信保障組和醫療救護組。相關部門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職責分工和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1)專業處置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員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國土委、市國資委、北京市電力公司,事故所屬企業集團、專業應急救援隊和事發單位等組成。負責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研究制定處置方案,指導相關部門開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現場專家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按就近原則,選調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事故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協助專業處置組研究制定處置方案,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咨詢。

  (3)宣傳信息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成員由市安全監管局、北京煤監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及其它相關單位和屬地區政府等組成。負責對礦山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統計、核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相關信息,與本市相關部門及區政府做好事故信息通報與溝通工作;組織較大以上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制定新聞口徑,適時向媒體發布;開展輿情監測和應對工作,同時負責組織、管理到場記者等媒體工作人員。

  (4)治安保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會同相關區政府,負責礦山事故現場安全保衛,周邊秩序維護等工作。

  (5)交通保障組:由市交通委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有關道路交通的應急保障工作。

  (6)綜合保障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員由事故所在區政府、事發企業及相關單位組成,各保障單位參與,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各個工作組的運轉,為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各種信息支持,實施場外應急力量、救援裝備、器材、物品等的迅速調度和增援。

  (7)通信保障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負責保障礦山事故救援現場與市應急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相關區應急委之間的聯絡暢通。

  (8)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各有關醫療衛生單位配合,開展緊急醫療救援,實施醫療救護工作。

  2.5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聘請礦山領域有關專家,組成礦山事故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本市礦山事故應急有關法規文件制定、預案編制、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較大以上礦山事故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援方案、處置辦法、災害評估、恢復重建等進行研究,并提出相關建議;

  (3)為較大以上礦山事故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3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

  3.1.1本市建立礦山事故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完善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形成評估、匯總、動態管理的工作機制,實現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風險控制、風險預警、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全過程綜合管理,實現對礦山事故風險的有效控制和應對。

  3.1.2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礦山事故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故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故監測制度,規范事故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序;根據礦山事故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礦山企業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

  3.1.3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區應充分利用北京市安全生產物聯網、北京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平臺接收的礦山企業監測報警數據,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礦山事故的信息,并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國內外相關重大礦山事故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市應急辦,并通報市相關部門。

  3.1.4礦山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風險動態監控、定期檢測、評估及預警體系,加強對本企業安全生產相關信息的監控、報警及處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分析;嚴格落實企業的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礦山安全生產的監測、監控情況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定期報送市、區生產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預警

  3.2.1預警級別

  按照礦山事故可能造成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紅色為最高級。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時。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時。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時。

  藍色預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事故時。

  3.2.2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發布和解除,并報市應急辦備案。

  (2)橙色預警: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主管市領導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3)紅色預警: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經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和解除。

  (4)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并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建議,經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任批準后,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5)各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并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平臺、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特定區域應急短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7)對于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市領導批準后,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并上報國家有關部門。

  (8)預警信息包括礦山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9)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3預警響應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后,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區政府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響應。

  藍色預警響應:屬地政府要求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礦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礦山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工作;

  黃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屬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對礦山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礦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礦山事故級別,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后,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區政府在采取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預警響應:事發地消防隊伍和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原地待命。責令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等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紅色預警響應: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礦山事故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通知相鄰區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及時調運相鄰區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

  3.3信息報送

  3.3.1獲悉事故信息的公民、單位應立即撥打市安全監管局值班電話(65023616)報告事故情況,并同時向區安全監管局報告。對事故隱患類信息,應及時撥打市安全監管局事故隱患熱線電話(12350)告之隱患情況。

  3.3.2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于一般礦山事故信息,應及時報市應急辦;發生較大以上礦山事故,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事發地區政府應立即內向市應急辦報告,口頭報告不晚于接報后10分鐘,詳細信息報告最遲不晚于接報后2小時。

  3.3.3重大以上非煤礦山事故信息應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信息應逐級上報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3.3.4對于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必須立即報告市應急辦。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對于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故,應迅速核實,根據事故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并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3.3.5報送事故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及時主動密切跟蹤事態發展,迅速核實準確反饋情況,跟蹤報告工作落實情況,暢通拓寬信息獲取渠道,強化首報意識,加強現場圖像信息報送。

  3.3.6事故信息報告內容應包含事故發生的單位名稱、時間、地點(設備或設施名稱);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況和處理情況;人員傷亡及撤離情況(人數、程度);事故對周邊自然環境影響情況,是否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報告人的單位、姓名和聯系電話等。

  4應急處置與救援

  4.1先期處置

  4.1.1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4.1.2礦山事故發生后,區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立即以疏散安置受影響人員為重點,開展先期處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

  4.1.3當上級政府、部門負責現場指揮救援工作時,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積極配合,做好現場保護、道路引領、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工作。

  4.2分級響應

  應急響應分為市級和區級兩級響應。

  4.2.1區級響應

  對于一般事故,由事發地區政府或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對于較大事故,由事發地區政府或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實際需要,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調處置,負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必要時啟動市級響應。

  4.2.2市級響應

  對于重大事故,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本預案的Ⅱ級響應。根據需要,主管市領導或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趕赴現場,并成立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地區應急委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主管市領導或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對于特別重大事故,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的Ⅰ級響應,負責具體指揮和處置;由市應急委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市長或主管市領導趕赴現場,并成立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事發地區應急委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其中,市長或主管市領導任總指揮,負責應急處置的決策和協調工作;主管市領導、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3處置措施

  (1)應急資源調度。參與突發事故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區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分工和事故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到達現場的應急隊伍、物資等資源,要首先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或登記,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2)確定現場處置方案。由專業處置組會同現場專家組擬定現場處置方案,并報現場總指揮確定。

  (3)交通管制。交通保障組負責實施交通管制和疏導工作。

  (4)安全疏散。治安保障組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

  (5)現場救援。專業處置組根據礦山事故的類別、特點、事態發展變化情況,開展針對煤礦頂板類型事故、非煤礦山冒頂片幫和坍塌等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6)調查取證。各相關部門應嚴格保護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隨意挪動和破壞。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體的,必須做出標記并通過拍照、繪制事故現場圖等方式對事故現場做出詳細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書證、物證等證據,做好事故現場保護。

  4.4現場指揮與控制

  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調度礦山事故現場的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全面掌控現場情況。

  4.4.1現場應急指揮責任主體及指揮權交接

  (1)事發單位是突發事故先期處置的責任主體,承擔突發事故的應對責任,對單位范圍內的突發事故負有直接指揮權、處置權。在緊急情況下,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有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遇到險情或事故征兆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

  (2)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先期成立現場指揮部,由事發現場最高職位者擔任現場指揮部指揮員,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隔離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故擴大。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3)在市、區政府相關負責同志趕到現場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向市、區現場指揮部正式移交指揮權,并匯報事故情況、進展、風險以及影響控制事態的關鍵因素和問題。調動本單位所有應急資源,服從政府和上級現場指揮部的指揮,并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全過程的后勤保障和生活服務工作。

  4.4.2組建現場指揮部

  當啟動市級響應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相關成員單位應立即調動本單位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參與處置。

  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等級和性質等因素明確現場總指揮和執行總指揮,并成立相關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

  4.4.3現場指揮協調與控制

  (1)現場指揮部成立后,要確定相對固定的指揮場所,并及時將現場指揮部人員名單、通訊方式等報送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

  (2)根據現場指揮需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指揮設備及通訊手段等,具備迅速搭建現場指揮平臺的能力。

  (3)統一相關標志。現場指揮部要懸掛或噴寫醒目的標志;現場總指揮和其他人員要佩戴相應標識。

  (4)警戒隔離。根據現場煤礦頂板類型事故、非煤礦山冒頂片幫和坍塌等事故特點,對事故危險區域進行評估,確定警戒隔離區。在警戒隔離區邊界設警示標志,并設專人負責警戒。對通往事故現場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嚴禁無關車輛進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證道路暢通。合理設置出入口,除應急救援人員外,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根據事故發展、應急處置和動態監測情況,適當調整警戒隔離區。

  4.4.4跟蹤進展

  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動態監測信息,適時調整搶險救援方案,并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調度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及時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響應升級

  當全市可能或已經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且危害程度嚴重、影響范圍廣、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等情況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向市應急委建議啟動市應急委決策機制,由市應急委負責組織協調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應對工作。

  當礦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應急委按規定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報請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處置工作。

  當國家啟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時,本市全力配合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4.6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

  礦山事故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相關事故信息,做好礦山事故新聞發布保障工作。

  較大及以上礦山事故發生后,或對于一些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礦山事故,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向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通報相關情況。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應在24小時內召開新聞發布會。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布稿,及時、準確報道礦山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政府新聞辦、市網信辦、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屬地區應急委負責迅速收集、整理網絡輿情信息,及時核實并解決反映的問題,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公布,對于不實信息,及時在網站及政務微博上發布正確消息,對于負面信息,予以積極回應和正面引導。

  對于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突發礦山事故,對外報道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外辦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共同組織。

  4.7應急結束

  礦山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一般和較大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完成后,由區應急委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響應結束。

  重大和特別重大礦山事故應急結束后,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提出建議,并報請指揮部總指揮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結束后,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

  5善后恢復

  5.1后期處置

  宣布應急結束后,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市相關部門和事發地區政府負責后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實際情況,制訂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市安全監管局會同事發地區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損失評估核定工作;市環保局提出事故污染處置建議,由事發地區政府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市安全監管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政府做好征用補償工作,做好受災地區社會管理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調撥、發放等工作。

  5.2調查與評估

  5.2.1事故調查。根據有關規定,一般礦山事故由區政府負責調查,較大礦山事故和重大礦山事故由市政府負責調查。市、區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特別重大礦山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5.2.2應對工作總結評估。當重大及以上礦山事故處置結束后,應開展礦山事故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對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和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等,并形成應對工作總結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后1周內完成,并報市應急委。

  6保障措施

  6.1指揮系統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復雜情況下處置礦山事故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圖像監控系統、信息報告系統、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決策支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和信息發布系統等。

  6.2救援物資保障

  按照“覆蓋全市、重點防控、便于調運”的原則,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建立和完善全市礦山事故的應急物資保障和儲備體系,推進京津冀應急物資保障實現一體化。區政府做好轄區內的應急物資儲備和保養工作,根據本區域的事故特點,購置應急物資,充實到區應急救援物資庫,提升本市應急物資儲備的應急綜合保障和整體救援能力。

  6.3隊伍保障

  北京市礦山應急救援大隊(北京昊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礦山救護隊)是本市礦山事故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是礦山事故應急行動的骨干力量。

  北京能源集團、首鋼總公司、金隅集團、首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礦山企業應積極開展專業礦山應急救援隊的建設工作。其他礦山企業應開展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工作,不具備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的,應與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保障服務協議。

  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當應急救援隊伍的裝備能力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協調調用企業或周邊地區的可用設備。

  6.4資金保障

  發生礦山事故后,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削減部門支出預算,集中財力應對礦山事故。調整部門預算結構后,仍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的,可申請使用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額度不足時,經市政府批準,使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5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6.5.1宣傳教育

  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礦山企業,面向礦區職工和公民開展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

  6.5.2培訓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相關區及有關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礦山事故應急隊伍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日常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5.3演練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及決策、協調和處理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操作性并修訂完善預案。

  7附則

  7.1預案管理

  7.1.1預案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應急辦會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區負責制定本區的礦山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7.1.2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或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等情況時,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7.1.3預案備案

  部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礦山事故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備。

  區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包括區專項應急預案和區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區專項應急預案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備。

  礦山從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標準要求制定本單位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并按照隸屬關系報市、區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7.1.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京應急委發〔2012〕11號)同時廢止。

  7.2名詞術語說明

  礦山:指本市區域內取得采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開采煤炭、金屬和非金屬礦種等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作業場所。

  單位應急預案:是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礦山事故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有關單位:是指北京能源集團、首鋼總公司、金隅集團、首云礦山公司等礦山企業。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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