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公安局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有關公安處(局):
現將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市局交警總隊聯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七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正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高架、機場、海港、鐵路、水上、軌道、寶江、化工區、保稅區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
第四條 (事故責任種類和認定的基本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事故責任。當事人事故責任的大小,以其行為對發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予以確認。
第五條 (全部責任、無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及毀滅證據的,由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具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確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當事人有過錯的,確定其無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條 (主要、同等、次要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
因雙方當事人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依照以下基本規則認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一)事故一方當事人因具有違反各行其道、讓行規定等嚴重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因具有一般過錯行為而發生事故的,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事故雙方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相當的,承擔同等責任。
第七條 (多方當事人混合型事故責任認定)
在具有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嚴重過錯行為、一般過錯行為及無過錯行為等多種情形的,參照本規定第五、六、八條予以綜合認定。
第八條 (其他影響事故責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加重一檔責任,但最高不得調整為全部責任:
(一)存在無證、酒后、吸食毒品后等不適宜駕駛機動車的情形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報廢車、無牌證車等不準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的。
第九條 (教練車事故的特別規定)
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相應的當事人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
對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定責主要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第十一條 (嚴重過錯行為認定與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本規定所指的嚴重過錯行為以及事故責任認定的特別規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解釋部門)
本規定由市局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施行。
附件: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認定與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附件:
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認定與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認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嚴重過錯,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1、違反信號燈、闖單行道,與享有通行權一方發生事故的;
2、違反讓行規定,與優先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3、違反右側通行規定,與本車道順向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4、違反各行其道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5、違反借道通行規定,與本車道內通行一方發生事故的;
6、同向行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追尾事故的;
7、從居(村)民小區、弄堂、企事業單位以及從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駛入道路時未遵守讓行規定誘發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勞或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致車輛失控誘發事故的;
9、溜車或未確認車后安全倒車誘發事故的;
10、明知發生事故,駕車或棄車逃離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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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嚴重過錯,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1、與機動車負主要以上責任[第一條第(一)款1-7項]類同的行為;
2、進入高速公路、全封閉道路誘發事故的;
3、通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時與行人發生事故的;
4、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誘發事故的;
5、轉彎未伸手示意或未顧及后車安全誘發事故的;
6、后車超越前車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橫距誘發事故的;
7、因酒醉原因誘發事故的。
(三)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嚴重過錯,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1、進入高速公路、全封閉道路誘發事故的;
2、信號燈禁行時,橫過道路誘發事故的;
3、翻、跨、鉆隔離設施誘發事故的;
4、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在沒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路段,在車輛臨近時(緊急剎車無法避免事故的情況),急穿馬路或中途倒退折返誘發事故的;
5、夜間在車行道躺臥誘發事故的;
6、嬉鬧、玩耍、突然闖入車行道誘發事故的;
7、攀爬車輛誘發事故的。
(四)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視為嚴重過錯,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1、行車途中跳車,或將身體伸出車外誘發事故的;
2、行車途中干擾駕駛造成車輛失控發生事故的。
二、常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特別規則
(一)路口事故:
1、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沒有讓行標志,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來車(含直行,左、右轉彎)發生事故的,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但右向來車是逆向行駛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2、信號燈切換時,后被放行的車輛與先被放行的車輛或行人發生事故的,后被放行的車輛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3、相對方向左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或進入路口直行的機動車與同向進入路口左轉彎的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轉彎車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直行車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4、路口右轉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內直行的輕便摩托車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該類事故發生在路段上,右轉彎機動車一方可以負事故主要責任);輕便摩托車逆向行駛的,輕便摩托車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右轉彎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
5、機動車沿路口中心點左側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左轉彎的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6、無信號燈控制T型路口,右轉彎機動車與同向左轉彎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路口有信號燈為綠燈時,可以調整為右轉彎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左轉彎非機動車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路段事故:
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路段上,車輛未按下列行駛路幅行駛,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的,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
(1)車行道寬度在14米以上的,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各3.5米以內的路面行駛,機動車未在中間其余路面行駛;
(2)車行道寬度超過10米,不足14米的,機動車未在中間7米的路面內行駛,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其余路面內行駛;
(3)車行道寬度在10米以下6米以上的,非機動車未在兩側各1.5米(人力或加裝動力裝置的三輪車、殘疾人專車在兩側2.2米內行駛),機動車未在中間其余路面內行駛;
(4)車行道寬度不足6米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未靠道路右邊順序行駛。
2、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未在道路兩側(道路兩側1米內)行走發生事故的,應負相應的事故責任;
3、騎跨中心線的機動車與對向非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
4、非機動車在本車道受阻駛入機動車道,隨后行駛的機動車未避讓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非機動車在機動車臨近時駛入機動車道誘發事故的,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5、機動車行經無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車行道未避讓誘發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但事發附近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的,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6、有機非隔離的道路上,機動車駕駛人因嚴重疏忽,追尾撞擊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機動車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夜間可以調整為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7、非機動車行經公交車站(站牌左右30米范圍內),與上下車乘客發生事故的,雙方一般負事故同等責任;乘客急奔上下車的,乘客一般負事故主要責任。公交車未靠邊停車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8、在路段上,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無行人信號燈),與正常過馬路的行人發生事故的,機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行人偏離人行橫道或有其他過錯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三)其他事故:
1、無交通信號的居(村)民小區、村民聚集區、步行街、集市等行人活動為主的區域內,車輛行駛中與行人發生事故的,一般負事故主要以上責任;
2、學習駕駛員在學習駕駛時發生事故的,教練車一方的事故責任一般由其教練員承擔;
3、輕便摩托車載人、二輪摩托車超額載人或乘坐人不按規定乘坐、不戴頭盔,以及非機動車違法載人發生事故,造成乘坐人傷亡的,受傷乘坐人一般負事故次要責任;
4、乘坐人開關車門誘發事故的,乘坐人可以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5、駕駛員操作不當誘發客傷事故,駕駛員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駕駛員為避險或乘坐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駕駛員的責任;
6、車與車、車與人未發生碰撞的事故,是因當事人違反交通法規誘發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認定其應負的事故責任;
7、機動車駕駛人未知發生事故,或無法查證機動車駕駛人是明知發生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定性為駛離現場。駛離現場的事故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事故責任;定責的主要事實不能查清的,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
8、道路施工作業、設攤、車輛停車等違反交通法規規定誘發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認定其應負的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