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關于印發《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交通管理,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務系統是指為提高船舶交通安全性和交通效率,保護水域環境,由主管機關設置的對船舶實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詢服務的系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區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下列船舶、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
(一)客船;
(二)500總噸及以上或船長大于60米的其他船舶;
。ㄈ150總噸及以上擬在小衢山與西馬鞍山島之間穿越洋山港主航道的船舶。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吳淞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管理中心和洋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管部門“),依據本規定負責在各自服務區域內具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吳淞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報告線及報告點為:
(一)L1報告線:下列四點連線,即長江口船舶報告制水域的北側、東側和南側邊線:
1.31°13′10.″4N/122°28′00″E;
2.31°13′10.″4N/122°40′00″E;
3.30°55′28″N/122°40′00″E;
4.30°55′28″N/122°28′00″E。
。ǘ㎜2報告線:大治河口、31°N/122°20′00″E處和31°13′10.″4N/122°28′00″E處連線;
。ㄈ㎜3報告線:長江瀏河口上海港港界線;
。ㄋ模㎜4報告線:吳淞口燈塔與101燈浮、31°23′24″N/121°31′22″E處連線;
(五)L5報告線:黃浦江草臨線對江輪渡碼頭連線。
洋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報告線及報告點為:
。ㄒ唬℡1報告線:虎嘯蛇島最東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燈塔與大治河口連線;
。ǘ℡2報告線:虎嘯蛇島最東角、西馬鞍山燈塔、唐腦山燈塔與30°35′46.″8N/121°40′00″E處連線;
(三)Y3報告線:30°35′46.″8N/122°40′00″E處向北至岸邊;
。ㄋ模℡4報告點:黃澤洋燈船;
。ㄎ澹℡5報告點:南支燈船。
第六條 船舶由L1、L2、L3、L4、L5、Y1、Y2、Y3報告線或航經正橫Y4、Y5報告點進入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區域時,應當報告船名、呼號、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動態。已配備AIS設備并正確設置船舶資料與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報告。
船舶起錨、離碼頭應當提前15分鐘向交管部門報告船舶動態。
擬在長江上海段錨地拋錨的船舶,應當在抵達錨地前1小時向交管部門申請錨地或錨區,并按指定的錨地或錨區拋錨,拋錨后應在15分鐘內報告錨位。在長江口錨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區域內拋錨的船舶,應當提前15分鐘向交管部門報告。
船舶、設施擬通過東海大橋通航孔,除按本條第一款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報告本船的載重噸、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擬通過的通航孔名稱。
船舶、設施擬從小衢山與西馬鞍山島之間穿越洋山港主航道時應當提前30分鐘向洋山交管部門報告船舶動態。
第七條 船舶發現助航標標志異常、礙航物、水域污染、能見度不良、強風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交管部門報告船名、船位、異常物、異常情況。
第八條 船舶發生影響安全航行的設備故障時,應當立即向交管部門報告船名、船位、故障設備名稱、故障情況、處置措施。
第九條 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火災、人員落水、沉沒等事故時,應當立即通過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門報告船名、船舶種類、船位、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種類、相關船舶、危險貨物、人員傷亡情況、船體受損、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盡快按要求續報主管機關需要的詳細事故情況。
第十條 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服務系統的工作頻道為:
。ㄒ唬¬HF8頻道為:長江口船舶報告制水域內的工作頻道,VHF65頻道(雙工)為:該水域的備用工作頻道。
。ǘ¬HF9頻道為:圓圓沙燈船和D45燈浮連線并向北延伸至長興島南岸以東,122°28′E經度線以西;長江口深水航道北導堤、31°07′49″N/122°28′E處連線以南,圓圓沙燈船、淺堤1#燈浮、長江口深水航道南導堤、31°04′04″N/122°16′24″E處、31°04′04″N/122°28′00″E處連線以北水域內的工作頻道。
(三)VHF26頻道(雙工)為:圓圓沙燈船與A54燈浮連線以東,122°28′E經線以西;圓圓沙燈船與潛堤1#浮、長江口深水航道南導堤、31°04′04″N/122°16′24″E處、31°04′04″N/122°28′E處連線以南,大治河口、31°00′00″N/122°20′00″E處和30°55′28″N/122°28′00″E處連線以北水域的工作頻道。
(四)VHF71頻道為:Q10燈浮、65#燈浮、66#燈浮。A72#燈浮、31°24′26″N/121°30′48″E處以及吳淞口燈塔連線以東,D45#燈浮與A54#燈浮連線及其向岸邊的延長線以西,至吳淞口燈塔、101#燈浮、31°23′24″N/121°31′22″E處連線以北水域內的工作頻道,61頻道(雙工)為該水域內的備用工作頻道。
(五)VHF27頻道(雙工)為:長江瀏河口上海港港界線以東,65#浮、66#浮、A72#浮、31°24′26″N/121°30′48″E處、吳淞口燈塔連線以西;北邊界線自65#燈浮起,寶山航道、寶山北航道、瀏河警戒區及寶山北錨地的北邊界以南的水域,以及上海至崇明的客輪航線水域的工作頻道。
。¬HF19頻道(雙工)為:黃浦江草臨線對江輪渡碼頭連線,至吳淞口燈塔、101#燈浮、31°23′24″N/121°31′22″E處三點連線之間水域的工作頻道。
(七)VHF13頻道為:洋山交通服務系統區域的工作頻道,VHF79頻道(雙工)為該水域內的備用工作頻道。
第十一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時,應當在規定的VHF工作頻道守聽,確保船舶與交管部門的聯系暢通。船舶在使用雙工頻道時,應當確認VHF設備已設置為國際制式(INT)。已配備AIS設備的船舶應當保持AIS設備處于工作狀態,并確保信息設置準確。
第十二條 船舶與交管部門通信應當使用漢語普通話或英語。
第十三條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業時,應當服從交管部門的交通管理。
第十四條 船舶應當在主管機關規定的錨地內錨泊,并遵守錨泊秩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禁錨區內拋錨,緊急情況下錨泊應當立即報告交管部門。
第十五條 交管部門根據交通流量和通航環境情況實施交通組織,交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組織的實際情況對船舶的航行計劃予以調整、變更。
第十六條 交管部門雙正點在VHF工作頻道上進行助航標志、水文氣象、航行警(通)告等涉及航行安全的信息廣播,并應船舶請求,提供相關船舶動態和廣播內容的信息服務。
第十七條 應船舶請求,交管部門可為船舶在航行困難或氣象惡劣環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現故障或損壞時,提供助航服務。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時,應當及時報告交管部門。
第十八條 為避免緊迫局面的發生,交管部門可向船舶提出建議、勸告或發出警告。
第十九條 應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代理人的請求,交管部門可以為其提供協調救助行動和傳遞打撈、清除污染等信息的服務。
第二十條 以下三線以內水域為吳淞交通服務系統區域:
。ㄒ唬╇u骨礁、長江口船舶報告制區域北側、東側、南側邊線、31°00′00″N/122°20′00″E處和大治河口連線;
。ǘg河口瀏黑屋與崇明施翹河口施信桿的連線;
。ㄈS浦江草臨線對江輪渡碼頭連線。
以下三線圍成的區域及洋山深水港主航道、錨地組成的區域為洋山交通服務系統區域:
(一)虎嘯蛇島最東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燈塔與大治河口連線;
(二)虎嘯蛇島最東角、西馬鞍山燈塔、唐腦山燈塔與30°35′46.″8N/122°40′00″E處連線;
。ㄈ30°35′46.″8N/122°40′00″E處向北至岸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滬海事[2006]368號)以及《洋山深水港區及其附近水域船舶報告制規定》(滬海通航[2005]77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生效的相關規定,有與本辦法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