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
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高速公路運營單位、市公路局、執法總隊、高發司: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5年12月13日
重慶市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的職責,保障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人員、設備以及車輛通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劃分為維修保養、專項工程和大修工程。具體規定依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公路局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履行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行政管理職責;
(二)審查養護工程施工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高速公路
經營業主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養護施工組織方案施工;
(三)與高速公路經營業主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并負責監督實施;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報市交委備案。
(四)及時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信息。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依照本規定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二)依照本規定審查交通組織方案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及時查處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中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四)受市交委委托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處養護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違法行為。
第五條 高速公路經營業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市公路局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義務;
(二)按有關規定選擇具備安全施工作業條件的養護施工作業單位;
(三)與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簽訂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并負責監督落實;
(四)依照本規定組織編制和報送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以及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組織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作業;
(六)負責養護施工安全標志、設施的設置,通過合同約定由施工單位具體落實;
(七)監督落實養護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作業。
第六條 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作業規程培訓和教育。
設置養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三)按業主要求設置養護工程施工安全設施;
(四)確保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設備的安全;
(五)保證養護工程施工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六)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 申報養護施工作業方案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斷道施工的維修保養和養護專項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超過10日的養護施工工程,應由高速公路經營業主分別向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申報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市公路局應會同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審查施工組織方案,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應會同市公路局審查交通組織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二)凡在同一施工區域占用行車道24小時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應征得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的同意。
(三)高速公路搶險作業應按有關規定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執行。搶險施工組織預案(包括交通組織方案)由經營業主負責編制,報市公路局和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備案。
第八條 高速公路路面大修、10日以上的養護工程施工或者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布。高速公路經營業主應按規定時限組織施工,接受社會公開監督。
第九條 高速公路養護與搶險作業的作業控制區和安全設施的布置,應嚴格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駕駛養護工程施工作業車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二)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三)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帶;
(五)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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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養護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作業規程訓練;
(二)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
(四)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
(五)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六)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違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路面養護施工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準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市高速公路行政執法總隊應給予積極協助。
(二)斷道施工三公里以上的,在車輛運行高峰期,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應及時到施工現場指揮交通,會同經營業主和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當發生嚴重交通阻塞時,應利用可變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時發布限流、分流信息。發生嚴重交通堵塞時,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應實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經營業主,高速公路經營業主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四)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搶險)作業時,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第十三條 橋梁、隧道養護施工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橋梁、涵洞、隧道養護現場要專門設置養護施工作業時的交通標志。橋面養護應按作業控制區布置要求設置相關的渠化裝置和標志,并由養護施工作業單位設專人負責維持交通。
(二)橋梁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首先了解架設在橋面上下的各種管線,并注意保護公用設施(煤氣、水管、電纜、架空線等),必要時應由經營業主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三)在橋梁欄桿外進行作業時,須設置懸掛式吊籃等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四)橋墩、橋臺維修時,應在上、下游航道兩端設置安全設施,夜間須設置警示信號,必要時應由經營業主與有關單位聯系,取得配合。
(五)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宜選擇在交通量較小時段進行;(六)進行隧道養護施工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經營業主應負責檢測隧道內一氧化碳、煙霧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及能見度是否會影響施工安全;
2.經營業主應負責檢測隧道結構狀況是否會影響作業安全,如有危險,應先處理后作業;
3.經營業主應負責檢查施工道信號燈是否準確、明顯,施工標志設置是否規范;
4.養護施工作業單位應對養護施工作業機械、臺架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并在機械上設置明顯的反光標志,在臺架周圍設置防眩燈,以反映作業現場的輪廓。
(七)在隧道內進行登高堵漏作業或維修照明設施時,登高設施的周圍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設施,作業人員須系好安全帶。
(八)對隧道襯砌局部坍塌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措施保證養護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
(九)隧道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或取暖。
(十)電力設施等維護有特別要求的,應按有關部門的安全操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 在夜間或隧道內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的,養護施工路段內的照明應滿足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霧天不得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確需霧天進行搶修時,經營業主應報告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支隊封閉交通后方可作業;所有安全設施上須設置黃色施工警告燈號。
第十六條 搶險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災害、異常氣候等造成險情時,經營業主應及時組織修復。
(二)搶險作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作區兩端設置安全設施。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
(三)設置搶險作業控制區后應盡快消除交通障礙和不安全因素,恢復公路暢通。
第十七條 高速公路經營業主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施工單位及其施工人員不按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以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與規程施工、違反養護工程施工作業安全生產合同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場以及列入不良履約企業名單等措施。
第十八條 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應監督高速公路經營業主和施工單位嚴格按經審查同意的施工組織方案和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糾正和查處養護施工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為。
發現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交通部《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的行為,可能產生工程事故隱患的,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應立即責令高速公路經營業主和施工單位糾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除作業人員,責令停止施工;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施工。
第十九條 不依法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和違反安全生產義務,造成事故的,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責任制暫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高速公路施工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渝交委法〔2001〕30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