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嚴厲查處生產安全謊報、瞞報事故,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嚴厲查處生產安全謊報、瞞報事故,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嚴格落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商貿等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謊報、瞞報行為的舉報、受理、查證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本辦法第二條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向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重慶市安監局)進行舉報。
舉報內容包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過程、人員傷亡、事故性質、經濟損失等情況。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的謊報、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ㄒ唬┕室獠蝗鐚崍蟾媸鹿拾l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二)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五條舉報實行“統一受理、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 舉報人應對提供材料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七條 重慶市安監局舉報電話:12350、67618069(未開通12350前使用)
電子郵箱:cqaqjb@126.com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金山路8號 郵政編碼:401147
第八條重慶市安監局受理舉報后,按照內部工作程序及時登記、查證、并在查證結束后及時同舉報人聯系。
第九條 重慶市安監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對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信息;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不得將舉報情況透露給被舉報人或有可能對舉報人產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員和單位。
舉報人對查證結果要求答復的,應在查證結束后2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舉報受理部門、公安、紀檢監察等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重慶市安監局設立舉報獎勵專項經費,所需經費在市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芾頇C關能與舉報人有效聯系(提倡實名舉報);
(二)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
。ㄈ┡e報人提供的情況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
第十三條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下列標準予以獎勵:
。ㄒ唬┥a經營單位對一般事故謊報、瞞報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5萬元獎勵(重傷3人以下事故除外);
(二)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事故謊報、瞞報的,給予舉報人5萬元—10萬元獎勵;
。ㄈ┥a經營單位對重大以上事故(含特別重大事故)謊報、瞞報的,給予舉報人10萬元—2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是指:
。ㄒ唬┮话闶鹿,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ǘ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ㄈ┲卮笫鹿,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本辦法關于獎勵的有關條款,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ㄒ唬┩皇马椨袃蓚或兩個以上單位、多人舉報的,按舉報時間獎勵第一舉報人。
。ǘ┒嗳寺撁e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
第十六條 受理舉報部門在舉報案件核實后3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獎。
第十七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也可通過有效銀行帳戶直接劃撥兌現(但必須用舉報電話號碼提供銀行賬戶,并注明領取獎勵),逾期未辦理領取的,該款項返回獎勵基金帳戶,不予保留。
第十八條 宣傳報道舉報有功人員,要注意保密,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公開受獎人姓名、單位。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金的發放工作要接受財政、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舉報人取得的獎金收入,依照有關規定需交納個人所得稅的,由發放機關代扣代繳。
第二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重慶市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