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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1998]

2005-04-05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現發布《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孫文盛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山西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私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均須依照本辦法,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檢查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

  第四條消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統一領導,督促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社會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各系統、各單位均應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并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明確各自職責,一級對一級負責。消防安全責任書簽訂后應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責任書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責任書到期或責任人變動后應在30日內重新簽訂。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具體職責是:

  (一)消防安全責任制應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內容,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二)城鄉消防規劃及其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三)保障消防資金投入,改善公安消防部隊裝備,加強現有消防隊伍建設;

  (四)加強社會消防宣傳和教育,健全消防教育培訓體制;

  (五)對公安消防機構反映的重大問題應及時給予批復;

  (六)統一組織重大節日、重大社會活動和夏收冬防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七)負責重、特大火災撲救中所需物資的調配、受傷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

  消防工作應作為領導政績考核內容,定期進行總結評比。

  第八條有關行政機關、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公共消防安全的責任是:

  (一)工商、文化、城建等行政管理機關頒發許可證或執照應依法執行消防監督審批規定,對未經消防機構審批,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發放許可證或執照。

  (二)城建規劃管理部門應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范設置城市消防站、消防安全通道、消火栓等。

  (三)郵電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傳遞火警火災信息的消防安全通訊設施,保證消防安全信息的及時傳遞。

  (四)教育、新聞、勞動、司法等部門,應把消防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列入工作計劃,經常進行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消防法律意識。

  (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經常開展防火宣傳和防火檢查工作,督促居民、村民做好家庭防火,預防各類火災事故發生。

  (六)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社會團體,應根據實際工作特點,適時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警應迅速報警并積極參加火災撲救。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接到公安消防隊調遣令應迅速趕赴現場。

  第九條單位或組織、個體經營場所內部防火安全的責任是: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生產經營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第一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工作,對消防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承擔責任。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單位火災危險性特點,制定和組織實施消防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按規定設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根據實際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制定應急滅火預案,定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滅火技術訓練。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完善消防設施,并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

  (六)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加強對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的消防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七)進行經常性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消防違章行為,積極整改火險隱患。對一時難以整改的火險隱患,必須采取可靠的臨時性措施,確保安全。

  (八)建立防火檔案,明確防火重點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做好檢查及火險隱患立案、銷案記錄。

  (九)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負責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十)根據季節特點和實際情況做好季節性火災預防和重大節日消防安全保衛工作,防止失火和人為縱火事故的發生。

  (十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室內裝修會審時,應告知公安消防機構參加,施工圖紙應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按審核意見施工,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工程竣工后,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建立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獎罰嚴明。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對貫徹實施消防責任制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不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或責任制不健全的,根據情節,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或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主管領導人或主要負責人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對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嚴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主管領導或主要負責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不力或缺乏必要條件的;

  (二)未執行消防監督審批規定的;

  (三)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的;

  (四)易燃易爆等重點防火部位和易發生火災的公共場所防火措施不落實的;

  (五)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或消防設施保管、維修不善影響滅火使用的;

  (七)發生火災隱瞞不報或破壞火災現場的;

  (八)拒絕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監督檢查的。

  第十三條公安消防機構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應責令有關單位或負責人改正;在可能發生重大火災的緊急情況下,應按規定責令其危險部位停產、停業。

  第十四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因未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導致發生火災事故的,依照《山西省消防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安消防機構實施處罰時,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遵守執法程序。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監督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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