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長春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線路管道、建(構)筑物拆除、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及裝修、裝飾等工程。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裝修工程和道路、橋梁、軌道建設工程以及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門負責線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橋梁維修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公交站點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負責裝飾工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出入口周邊環境衛生以及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噪音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市國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建(構)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相關工作。
各區住房和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標準;
(二)組織協調市政公用、園林、房地、國土、水利、交通、環保、市容和環衛等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情況進行綜合評比。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筑材料、設備器材、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設置標簽。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圍擋底座高度應當為0.5米實體砌筑,并進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圍擋型材應當采用彩色(三片藍色與一片白色相間)定型鋼板,四環路以內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環路以外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程圍擋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體,應當有基礎、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處理。圍擋主色調與周圍環境一致,圍擋外側與道路間隔帶應當綠化;
(二)線路管道、園林綠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橋梁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材質應當采用彩色定型鋼板,做制式可移動處理,總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紅白相間呈斜式45度角噴涂處理;
(三)軌道工程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采用實體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鋼板,總高度2.5米,下設0.5米底座,標志、顏色、字體統一;
(四)裝修工程、拆除建(構)筑物施工現場圍擋應當采用彩色定型鋼板、做制式可移動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用制式可移動圍擋,總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擋。
第八條 利用圍擋做商業廣告的,應當經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不得因廣告策劃、制作過程等原因影響工地封閉管理,出現施工現場圍擋空置情況。
第九條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處應當設置具有企業標志的開啟式大門和施工現場平面圖,并做到美觀、牢固、整潔。
第十條 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要求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并保持安全網的清潔、整齊。對污染嚴重或者發生破損的安全網要及時清洗、更換。
腳手架立桿、大小橫桿涂刷橘黃色油漆,剪刀撐涂刷紅白相間油漆,間距0.5米。
建筑工程主體密目式安全網外側應當設立醒目的樓層標志,每兩層設一道黃綠相間或者黃黑相間警示帶。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進出口路面應當采用混凝土或者瀝青進行硬化。硬化路面長度以馬路邊石為界,向內延伸長度不得少于50米。如因現場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長度,以進出口路面全部硬化為準。
進出口處應當設置沖洗車設施、清水貯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滿足進出車輛可沖洗的要求。禁止車輛帶泥行駛。
第十二條 拆除建(構)筑物時,應當對拆除的建(構)筑物進行濕化處理,并不得遺留斷墻殘壁影響市容。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拆除建(構)筑物作業。
建(構)筑物拆除后暫時閑置的建設用地,土地收儲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簡易綠化并按標準實行封閉圍擋。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施工中產生的泥土和樹枝、樹葉等垃圾應當按規定堆放,采取防塵措施并及時清運。
第十五條 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整齊堆放,及時清理產生的廢棄物。
第十六條 裝修、裝飾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材料應當按照規定放置于圍擋內,產生的垃圾及時清理。
第十七條 因突發事件需要搶險搶修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簡易圍擋、明顯標志等防護設施。搶險搶修作業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平整場地,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防止污水外溢。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淀后排放,禁止將未經沉淀的泥漿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二十條 在市區范圍內除搶險、搶修外,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禁止進行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由于施工不能中斷等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晝夜連續作業的,應當向環保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作業。
在高考、中考等特定時期,由環保部門另行規定禁止產生噪音的施工作業時間和區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并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通道和鋼制樓梯。
禁止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現場圍擋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者設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道路兩側設置生活區。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放置于垃圾容器內并做到日產日清。
在施工現場設置宿舍的,應當設置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得少于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鋪。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禁止下列活動:
(一)凌空拋撒建筑垃圾;
(二)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灰土;
(三)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
(四)將煤炭、木材及油氈、油漆等材料作為燃燒能源;
(五)焚燒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氣味的物質;
(六)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場地,清除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臨時設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建設、市政公用、園林、市容和環衛、水利、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建設、市政公用、園林、市容和環衛、水利、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建設、市政公用、園林、市容和環衛、水利、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建設、市容和環衛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建設、市政公用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建設、市政公用、園林、市容和環衛、水利、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