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精品毛片姜怡,王局长把白洁做到高潮,japanese19第一次,精品熟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四区不卡

聯系方式 | 業務合作 | 會員

黑龍江省消防條例[2000]

2005-02-21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單位、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消防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公安機關對本行政管轄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的消防工作,鐵路、航運、民航主管部門負責鐵路、航運、航空運輸工具和有關設施、單位的消防工作,業務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和指導。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組織執法檢查,建立、落實本行政管轄區域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

  (三)保證消防事業所需經費,將城市公用消防建設和維護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重、特大火災撲救。

  第七條公安消防機構會同規劃等主管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消防專業規劃。

  第八條建設、電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修,當地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機構驗收,交付公安消防機構使用。

  第九條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各類學校應當定期進行消防知識教學。

  第十條氣象部門應當按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及新聞、廣播、電視等部門提供城市火險等級等氣象信息。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應當及時播發火險等級預報。

  第十一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車站、碼頭、機場、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公益宣傳。

  第十二條建設、衛生、電力、電信、交通、鐵路、航運、航空、森林防火等部門應當做好參加重特大火災撲救和搶險救災的各項準備工作,積極參加火災撲救和搶險救災工作。

  第十三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制定并落實居(村)民防火公約,做好自防自救工作,重點防火期開展防火巡邏檢查。

  第十四條單位對自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其消防工作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消防技術標準;

  (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和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

  (三)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和責任內容;

  (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組織、專職或者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參加消防安全培訓和進行消防演練;

  (五)根據需要明確固定動火區和非固定動火區。每年對用火設施進行檢修。

  (六)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落實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

  (七)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標志、火災事故照明設施,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依法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農墾、森工、鐵路、航運、民航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條例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同級主管部門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晝夜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協助公安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制定滅火作戰計劃和進行滅火作戰演練,每年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演練。

  第十六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嚴禁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單位員工應當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險情嚴重時應當停止作業,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同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對防火安全責任實行逐級考評制。

  第十八條承包或者租賃建筑物、場所、設備、交通工具時,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訊線路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承擔建筑工程消防設計的單位,應當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和消防設計自審制度。由于防火設計不合格重新設計的,不得重復收費。設計單位不得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

  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變更設計用途的建筑工程及新立項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涉及城鎮建設規劃的鐵路、航運、民航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的消防審核、驗收,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負責。

  第二十二條消防隊(站)和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基本建設所需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不足部分可以向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征收費用。特種場所、受益單位對購置撲救化工和高層、地下建筑等火災所需的特種車輛、消防裝備也應當承擔費用。征收或者承擔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范圍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安裝、調試、檢測、保養消防設施、器材的單位以及其他消防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

[NextPage]

  第二十四條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消防設計組織建設、施工。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裝飾、裝修應當選用依法檢驗合格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明確施工現場負責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施工堆放的材料和土石方等,不得擠占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六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投入使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將整體工程評為合格以上等級。竣工驗收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排煙系統應當具有法定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應當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八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規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書,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項,對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當貼附危險品標志。禁止經營、使用無說明書和無標志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二十九條餐飲服務場所的餐廳內嚴禁存放、使用充裝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液體、氣體的鋼瓶。

  第三十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錄像廳、電子游藝廳、網吧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開業。上述場所應當制定緊急疏散方案,設置疏散圖示和必要的疏散設施。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組織、引導在場群眾及時疏散。

  第三十一條舉辦展銷、展覽等大型經貿活動和大型集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性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三十二條商場、商店等商品批發、零售的營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使用電爐、電褥等電熱器具;營業期間禁止動用電(氣)焊等明火作業,非營業期間有共享空間的應當將防火卷簾門降下。對不必要的電源、火源應當及時關閉和熄滅。

  第三十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消防規定。毗鄰其他建筑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內時,應當設置防火分隔設施。營業時禁止進行電(氣)焊等作業。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第三十四條門市房應當與建筑主體形成防火分隔。嚴禁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門市房。門市房內嚴禁違反規定使用電熱器具,經營、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動用明火。

  第三十五條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堆棧、貨場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消防規定,保證防火間距,嚴禁超儲。庫房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家用電器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嚴禁設置辦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六條高層建筑、地下建筑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疏散、救生方案,設置疏散圖示,配備疏散、救生器材。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內嚴禁生產、存放和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和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筑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十八條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應當建立和落實管理、檢查、維護、保養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和維修保養。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生產、維修消防產品,實行許可證制。無許可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生產、維修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消防規定,其消防產品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嚴禁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或者未經依法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第四十條省外消防產品在本省銷售、使用,應當報省公安消防機構備案。進口消防產品,應當經計量認證合格的國家檢驗機構檢測合格,具有中文說明,顯示設備應當有中文顯示。

  第四十一條采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單位,應當根據材料、工藝、設備特點,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木材加工和貯存單位的廠區應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嚴禁吸煙、動火;

  (二)敷設電力電纜線路;

  (三)使用電力設備作業后,及時切斷電源;

  (四)進入廠區內的機動車輛配置阻火器;

  (五)設置環型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設施。

  第四十三條電(氣)焊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作業點與易燃易爆設備、易燃易爆管道和易燃物品之間應當保證防火間距或者設隔火設施。盛裝過可燃易燃液(氣)體的容器未徹底清洗的,嚴禁進行電(氣)焊作業。

  第四十四條高火險等級以上天氣,禁止下列易引起火災的行為:

  (一)以柴草、木柴、木炭、煤炭等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餐飲服務業的經營用火;

  (二)室外吸煙及生活用火;

  (三)燒荒、燒垃圾、漚糞、室外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四)在室外使用能散發火花并有火災危險性的用火設施進行生產作業或者輔助作業;

  (五)為三類輸、配電線路供電,或者生產、生活中使用三類配電線路。

  第四十五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用電線路和設備應當定期檢修,嚴禁違反規定接、拉電線和隨意加大負荷或者改變保險裝置。

  第四十六條有雷擊、靜電火災危險性的場所,應當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進行檢測。

  第四十七條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應當劃定火災危險區域,確定防滅火方法、設置醒目的消防禁止標志。

[NextPage]

  第四十八條城鎮易燃建筑密集區、庫區、堆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以及其他重點防火部位,應當設置醒目消防標志,周邊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進行室外明火作業。公共場所、住宅樓陽臺內和可燃堆垛周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九條機場、碼頭、車站等場所,應當加強安全檢查,防止將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非法帶入交通運輸工具。嚴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與其他貨物混裝。

  第五十條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醫院、賓館等單位,應當制定落實火災發生時保護學生、幼兒、老人、殘疾人、病人、旅客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嚴禁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堆放可燃物,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五十二條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三條單位值班、值宿中應當落實巡邏、檢查等防火措施。值班、值宿人員嚴禁脫崗、漏班。

  第五十四條林區的單位、居(村)民區周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防火隔離帶。隔離帶內嚴禁堆放可燃物。

  第五十五條居(村)民區內和電力架空線下,不得設立場院,嚴禁堆放柴草等可燃物。鄉(鎮)、村(屯)應當保證消防車通道的暢通,每個鄉(鎮)應當設置1至2處消防車加水點。

  第五十六條禁止居(村)民的下列行為:

  (一)在樓梯間、公共走道內動火或者存放物品;

  (二)在棚廈內動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維修機動車輛;

  (三)傾倒液化石油氣殘液和未熄滅的爐灰;

  (四)違反規定接拉電線、使用電氣設備;

  (五)在禁火地點吸煙、動火;

  (六)其他妨礙公共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器材、設施,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五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主管負責人;

  (二)公共場所個體業主;

  (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職消防隊員;

  (四)消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安裝、檢測、維修保養、監理人員,固定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

  (五)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保管、運輸、經營、生產、裝卸人員;

  (六)消防產品的檢驗、維修人員。

  第五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單位、個人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應當對個體工商戶、居(村)民區和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等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品牌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六十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為撲救火災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滅火作戰計劃,組織滅火作戰演練,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并提供場地和有關資料。有條件的鄉鎮、村屯,可以建立民辦消防隊。公安消防機構有權調動專職消防隊、民辦消防隊撲救火災。

  第六十二條消防隊接到火警后,應當立即趕赴火場,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第六十三條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艇),不受行駛速度、路線、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必要時可以使用不得通行的道路、空地、水域。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迅速通行,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消防車免交養路費、路橋費,消防艇免交泊岸費。

  第六十四條火災現場撲救由公安消防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火場總指揮員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有權決定下列事項:

  (一)使用各種水源;

  (二)截斷電力、可燃液體和氣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五)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構)筑物、打隔離帶;

  (六)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助。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破損建(構)筑物、打隔離帶所造成的損失,由火災責任者予以賠償。火災責任者無法確認或者無力支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六十五條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收取費用。專職消防隊、民辦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撲救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器材、裝備等費用,由公安消防機構核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者支付。火災事故責任者無法確認或者無力支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六十六條消防車(艇)、消防器材、消防裝備、消防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無關的事項。第六十七條對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五章 火災調查

  第六十八條火災撲滅后,公安消防機構負責確定火災現場保護范圍,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依法查處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特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第六十九條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個人應當依法保護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清理、變動火災現場。

[NextPage]

  第七十條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直接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鑒定和損失評估。所需費用由火災責任者承擔。火災責任者無法確認或者無力支付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七十一條火災責任人、受害人對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火災損失核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重新認定、核定。上一級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予以重新認定、核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決定處罰。其中警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應當給予拘留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第七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消防義務的,公安消防機構可以提請人民政府責令履行并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單位不履行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營業性場所和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第七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不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員工違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崗位防火責任制的;

  (二)居(村)民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的;

  (三)未落實防火安全責任逐級考評制的;

  (四)未落實值班、值宿制度,或者值班、值宿人員脫崗、漏班的;

  (五)林區未按規定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在隔離帶內堆放可燃物的;

  (六)居(村)民區內、電力架空線下設置場院,堆放可燃物的;

  (七)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消防安全培訓,或者從事消防工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產品、消防設施的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修建道路或者停電、停水、截斷通訊線路,未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影響滅火救援的;

  (二)消防設計單位無相應資質,未配備設計審核人員,未建立、落實消防設計責任制、消防設計自審制,或者擅自更改消防設計的;

  (三)餐飲服務場所非法存放或者使用充裝液化石油氣等易燃液體、氣體的鋼瓶的;

  (四)公共娛樂場所未依法設置防火分隔,或者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門市房未與建筑主體形成防火分隔,或者封堵安全出口改建門市房的;

  (六)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堆棧、貨場物品超儲,防火間距不足,或者非法設置辦公室、休息室的;

  (七)非法動用明火、使用電器,或者非法進行電(氣)焊作業的;

  (八)違反高等級以上火險天氣禁火、供電和用電規定的;

  (九)非法接、拉電線,或者隨意加大負荷、改變保險裝置的;

  (十)木材加工貯存單位不符合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

  (十一)機場、碼頭、車站等場所疏于檢查,致使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非法帶入交通工具的,或者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交通工具的;

  (十二)在文物保護范圍內堆放可燃物的;

  (十三)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搭建臨時建(構)筑物的;

  (十四)延誤報警,拒絕為報警提供便利,阻攔報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十五)埋壓、圈占、遮擋消防器材、設施,損壞、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設施,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有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的,可以并處責令停產停業。有第(七)項所列非法動火、使用電器行為的,應當并處沒收用火設施、用電器具。有第(十三)項、第(十五)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或者單位承擔。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安裝、調試、檢測、保養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其他消防中介服務組織,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不接受消防監督、管理的;

  (三)違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違反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四)無許可證生產、維修消防產品,或者未依法備案,銷售、使用消防產品,或者違法進口消防產品的;

  (五)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六)專職、民辦消防隊拒不接受公安消防機構調動的;

  (七)拒絕、阻礙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和開展火災調查的;

  (八)故意阻礙消防車(艇)趕赴火場,擾亂火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九)未依法進行火災現場保護,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擅自清理、變動火災現場,偽造現場,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有第(二)項、第(四)項所列行為的,應當并處責令停產停業。有第(四)項所列行為的,應當并處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l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制定緊急疏散方案,或者未設置疏散圖示的;

  (二)高層、地下建筑未制定疏散、救生方案,或者未設置疏散、救生器材、疏散圖示的;

  (三)設有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場所未建立落實有關制度,或者不按要求進行檢測維護的;

  (四)采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有雷擊、靜電火災危險性的場所未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者未依法進行檢測的;

  (六)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以及庫區、堆棧、城鎮易燃建筑密集區等重點防火部位未依法設置消防標志的;

  (七)學校、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醫院、賓館等單位未制定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一)消防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

  (二)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飾、裝修材料施工的;

  (三)公共娛樂場所和可燃易燃的物資倉庫、堆棧、貨場違反國家有關消防規定的;

  (四)在公共娛樂場所內或者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筑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施工單位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消防設計組織建設、施工的;

  (二)新建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和碼頭不符合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單位處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或者個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八十三條擅自舉辦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經貿活動、群眾性活動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或者拒絕改正的,責令停止舉辦,對責任單位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或者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不符合消防規定和消防技術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八十五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對責任單位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發生火災事故的,予以下列處罰:

  (一)一般火災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重大火災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特大火災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可以并處吊銷或者暫扣有關消防許可證、準運證、資質證書:

  (一)違法行為導致火災發生或者致使火災發生后傷亡、損失擴大的;

  (二)多次違法,屢教不改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脅迫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消防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生產、維修、銷售消防產品的。

  第八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對違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違法生產、維修、銷售、進口、使用的消防產品及相關設備、設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擅自銷售、轉移、隱匿、銷毀被封存、扣押物品的,依據本條例第七十八條從重處罰。公安消防機構在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決定的同時,或者對拒絕執行上述決定的,可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單位、部位予以查封。

  第八十九條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

  (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產品、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九十條本條例中有關名詞的含義:

  (一)鐵路運輸工具和有關設施、單位,是指國有鐵路客貨列車、車站和直接為其服務的段、廠、調度指揮中心、到發中轉貨場、倉庫及鐵路沿線的勘測設計、基建施工單位;

  (二)航行運輸工具和有關設施、單位,是指本省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設施,港口、碼頭區域內的一切建筑、設施和駐港單位以及直接為其服務的客貨運輸站(點)、貨場、航修廠(站)、通訊導航站、油庫、物資器材庫及航道勘測設計、基建施工單位;

  (三)航空運輸工具和有關設施、單位,是指民航機場內的一切建筑、設施、航空器和所屬單位,機場外直接為其服務的油庫、倉庫、導航臺、發射臺、軍民合用機場民航部分;

  (四)重點防火期,是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節假日。

  第九十一條本條例由省公安機關負責應用解釋。

  第九十二條本條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5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主站蜘蛛池模板: 息烽县| 清涧县| 陈巴尔虎旗| 新蔡县| 武陟县| 镇康县| 石河子市| 靖远县| 温州市| 无棣县| 榆中县| 柯坪县| 馆陶县| 乌拉特中旗| 玉田县| 铁岭市| 博野县| 财经| 拉孜县| 资中县| 丹凤县| 通许县| 苍山县| 普兰店市| 锡林郭勒盟| 中牟县| 隆化县| 商水县| 丹东市| 安宁市| 无棣县| 古浪县| 淮南市| 阿勒泰市| 惠州市| 桐庐县| 囊谦县| 博爱县| 广河县| 庐江县| 剑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