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發布《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長田鳳山
1995年11月21日
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安裝、使用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預防和制止盜竊、搶劫、破壞、侵害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技防產品包括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防護及控制、電視防范監控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工程產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維護公共安全為目的,綜合運用技防產品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技術監督和防范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技術監督、建設、科學技術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下列部門、場所及部位必須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一)武器、彈藥和民用爆炸器材庫房;
(二)存放機密級以上文件、檔案、圖紙、資料的部位;
(三)儲存易燃、易爆、劇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藥品和放射性物質的倉庫、場所;
(四)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倉庫和存放高檔商品、重要生產資料的場所;
(五)黃金、珠寶生產基地及其儲存場所;
(六)博物館、文物店及陳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寶的場所;
(七)金融機構所屬金庫及營業場所;
(八)單位的財務室和集中存放現金、票證、貴重物品的部位,重要儀器設備存放或安裝部位;
(九)城鎮居民區和農村需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部位或場所;
(十)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確定應當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其它重點部位。
第七條 下列部門、場所必須安裝安全檢查技術裝置:
(一)機場,主要港口和車站;
(二)有安全檢查責任的重要單位、要害部位及場所。
第八條 城市規劃和建筑設計部門應將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納入規劃和設計規范。
凡規定安裝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單位和場所,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基建總體任務書中,應規定安全技術防范系統及其經費預算。
第九條 技防產品、技防工程的使用單位,應制定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安裝、使用、保養、維修和更新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嚴密的警訊緊急處置預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不斷完善安全防范體系。
第十條 安裝的防范報警設施應與本單位保衛部門聯網,有條件的應與當地公安機關或上級保衛部門聯網,逐步形成多級報警網絡,做到快速反應,及時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一條 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在公安機關指導下,由本單位領導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保衛部門組織實施。
城鎮居民區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在公安機關業務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并組織實施。
農村的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應在公安機關業務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凡從事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執行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維修后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禁止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新產品,應由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組織鑒定定型。
采用無線傳輸信道的技防產品,應經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凡國家實行生產(制造)許可證制度、認證制度和省內實行準產證制度的技防產品,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技防工程所需器材,應選用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屬于國家實行工業產品生產(制造)許可證制度、認證制度和省內實行準產證制度的產品,則必須選用獲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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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技防工程的立項、招標、委托、設計、方案論證、審批、施工、驗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T 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與要求》的規定執行。
采用無線傳輸信道的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設置,應經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后,應向公安機關提交一式二份正規技術資料,由公安機關統一編號存檔并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凡擬交外商承接的技防工程,必須經省公安廳批準后,方可施工并報公安部備案。
凡國家重點工程和涉及國家文物、國家秘密的技防工程,不得交外商承接。
第十九條 技防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單位,技防工程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將知密人員限制在最小范圍,并注冊存檔。
第二十條 新聞單位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對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涉密事項進行公開報道。
凡屬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范疇的有關廣告宣傳,未經公安機關審核同意,有關廣告審批部門及廣告經營者應拒絕批準和受理。
第二十一條 在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嚴格落實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成績顯著的;
(二)充分運用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或抓獲犯罪分子的;
(三)技防產品質量達到國家先進水平的;
(四)技防工程質量可靠,功能完善,發揮作用明顯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由公安機關按規定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單位5千元至1萬元罰款,并對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一)生產、銷售和進口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技防產品或產品維修后達不到標準要求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生產、銷售、維修技防產品和承接技防工程的;
(三)未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取證手續而生產技防產品的;
(四)技防工程所需器材不符合標準要求或未選用獲證產品的;
(五)技防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規定采取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措施的;
(七)未經批準,擅自將技防工程交與外商承接的;
(八)將國家重點工程和涉及國家文物、國家秘密的技防工程交與外商承接的;
(九)技防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玩忽職守,未按規定使用、維護,致使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帶病運行或停止運行,而又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的;
(十一)阻礙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和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轉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及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秘密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故意毀壞、盜竊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造成公共財物損毀或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罰沒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罰沒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七日省人民政府批準,一九八八年八月十日省公安廳發布的《黑龍江省加強技術防范設施建設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