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發展建筑市場,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建筑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市場,是指工程建設的發包、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咨詢等交易活動及場所。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軍事設施建設和鄉村住宅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建筑市場管理,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市場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所轄區內從事建筑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登記注冊工作,查處建筑市場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市場管理人員,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進行檢查和管理。
建筑市場的管理人員要嚴格執法、遵守制度,熱情服務,不準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刁難、卡要、勒索,積極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建筑市場交易活動應當公平競爭,合法交易,禁止分割、封鎖和壟斷建筑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從事下列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資質審查合格,頒發資質證書。
(一)工程勘察、設計;
(二)建筑施工、安裝;
(三)建設工程監理;
(四)招投標代理;
(五)咨詢服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上述所屬企業的資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分立、合并時,應當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注銷手續,并重新申請審定資質等級。
第十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檢查。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條件應當晉級的予以晉級,達不到原資質等級條件的予以降級。
逾期未接受年度檢查的,資質等級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轉讓、偽造資質證書。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出借、出租設計圖簽。
第三章 發包管理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報建制度。大型建設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其也項目應當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和個人;
(二)有相應的資金和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咨詢單位代理。
第十四條 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建設項目發包給持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第十五條 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將一個建設項目中的幾個單位工程發包給一個總包單位,也可以分別發包,但不得將單位工程中部分工程分別發包。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程度、方式、方法實行招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招標投標工作。招投標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招投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招投標管理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建設工程的特殊專業的招投標工作,由專業主管部門負責,接受省、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 承包管理
第十八條 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方可承包任務。
第十九條 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任務,不得越級承包任務。
第二十條 承包建設工程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組織完成,不得倒手轉包。
第二十一條 實行總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對工程的工期、質量、造價、和保修賂發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規定對其分包的工程向總包單位負責。沒有分包權的單位,不得分包工程。
第二十二條 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郵電、消防等專業隊伍或部門不得以行業專業為理由,強行壟斷承包本專業建設工程。
第二十三條 凡在本省依法登記注冊的項目總承包、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投標活動。
省外、境外公司到本省申請參加投標的,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投標資格審查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參加投標。
兩個和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串通投標,不得抬高或壓低標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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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到省外、境外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任務。出省經營的,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給予辦理出省證明;出境經營的,應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
省外、境外進入本省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任務時,應當遵守本省建筑市場的法規、規定,持有關證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省手續,并繳納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財政、物價、建設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程監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制度。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對工程的工期、質量、造價等進行全過程監理。
建設單位在依法取得監理資格后,可以自行監理。
工程監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
(一)計劃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
(二)按國家規定劃分的大中型工業、商業、交通、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三)成片開發的居民住宅小區工程;
(四)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的建設工程;
(五)政府指定的建設工程。
前款所列建設工程以外的工程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發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活動,不得越級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合同等進行監理。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所承擔的監理業務,實行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并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監理的情況。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因監理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
第六章 合同和造價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合同,并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明確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交易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以國家和省規定和計價方法為依法,根據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和建設單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明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擴大計價的各項取費標準,不得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借、出租、涂改、轉讓、偽造資質證書或出借、出租設計圖簽的,由縣級上建設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千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活動,限期改正,并分別處以罰款:
(一)將建設項目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和個人的,處以發包工程造價的1%至3%罰款;
(二)將單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分別發包的,處以分包工程造價的5%至10%罰款;
(三)按規定應進行招標而不招標的,處以不招標工程造價的3%至5%罰款;
因前三項原因之一的受罰單位,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負責人罰款5千元至1萬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承包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取消資質證書,并分別處以罰款:
(一)無資質證書或越級承包任務的,處以承包工程造價的1%至3%罰款;
(二)倒手轉包工程的,處以轉包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三)以行業專業為理由強行壟斷承包專業工程的,處以承包工程造價的10%至20%罰款;
(四)外省隊伍未辦理進省手續的,處以承包工程造價的1%至3%罰款;
(五)沒有分包權而分包工程的,處以分包工程造價的5%至10%罰款。
投標單位和個人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個人與招標單位和個人相互勾結排擠競爭對手的,其中標無效,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應當實行監理,而不委托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5千元至5萬元罰款。
監理單位無資質證書或越級承擔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非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取消資質證書,并處以5千元至5萬元罰款。
對因監理責任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對監理單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負責人罰款2000元至50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防礙建筑市場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四十一條 建筑市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敲詐勒索、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干擾建設工程招標和承包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并建議有關部分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建筑市場中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按《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實施。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發布的《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