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地(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辦),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安全評價機構:
現將《黑龍江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黑龍江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安全評價工作質量,規范安全評價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凡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省內外機構,須具有國家局認可的資質,并在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備案后,方可在批準的資質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
第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遵循科學、公正、合法、自主的原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實現安全生產提供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并對做出的安全評價結果負責。
第五條 省局負責安全評價機構發展規劃的制定,申請機構的初審、推薦。省內外機構的備案審核和監督管理;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安全評價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專門從事安全評價的部門、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條件,有能夠獨立完成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的儀器設備;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主管安全評價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經歷,并取得安全評價人員注冊資格;
(五)具有10名以上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5年安全生產工作經歷的安全評價人員;
(六)聘有與申報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注冊安全評價人員及技術專家;
(七)能夠完成安全評價工作中主要職業危險、有害因素的調查分析和主要職業危險、危害程度的預測,對技術文件有分析審核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條 申請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須經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同意后,向省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 省局收到申請機構申報材料后,一個月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對審查考核不合格的申請機構,不予向國家局推薦,三個月內不再受理。
第九條 申請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經初審合格后,由省局負責向國家局推薦,經國家局審查批準取得資質后,方可在批準資質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
第十條 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需新增安全評價業務項目的—,其申報審查程序比照新申請機構程序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接受省局及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確保安全評價工作的質量。
第十二條 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機構設置、人員變動時,應向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省局備案。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承接評價項目,應向項目所在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評價機構完成的評價大綱、評價報告要接受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省局的審查,并將評價結果報省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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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在承接評價項目時,須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證明,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 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評價收費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價格的規定,合理收費。
第十六條 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年年底前應向省局報送年度評價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省局負責對安全評價機構資質年審。取得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年年底應向省局提出年審申請,逾期不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省局將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建議國家局取消其評價資質。
(一)隨意設置分支機構、轉借機構資質、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二)資質條件發生變化不宜繼續開展工作的;
(三)不能保證評價工作質量的;
(四)擅自擴大資質范圍開展業務的;
(五)有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行為的;
(六)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取消其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資格。
(一)涂改、偽造、轉借資格證書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有失公正、弄虛作假和故意降低評價標準的;
(三)泄漏被評價企業商業或技術秘密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評價機構執業的,由省局及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并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內的處罰;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 取得資質并在省局備案的安全評價機構,在市(地)、省農墾總局轄區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其進行監督、指導,不得限制區域外機構在本轄區的評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 市(地)、省農墾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理局在轄區內發現不具備資質或未在省局備案的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應及時向省局報告,由省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獲得國家資質的省外安全評價機構,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必須到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否則,不得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綜合評價、專項安全評價。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