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哈爾濱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哈爾濱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各類緊急應對活動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及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應急預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擔各區、縣(市),市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管理的監督和協調工作,所屬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鄉鎮(街道)、區各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企事業單位、重大活動等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單位負責。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六條 市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分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組成。
總體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
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單位制定。
分預案由區、縣(市)政府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可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當地鄉鎮(街道)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保持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三)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具備的應急能力;
(四)措施具體,分工明確;
(五)內容完整,簡潔規范;
(六)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條 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包括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責,應急響應各環節的主管部門、參與部門及其職責。
(三)預測與預警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及發布等。
(四)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原則上按四級啟動相應預案),信息共享和處理,指揮與協調,緊急處置,應急人員、群眾的安全保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后果評估,新聞發布等。
(五)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報告、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財力、物資、醫療衛生、交通運輸、治安、消防、通信和科技等保障。
(七)監督管理,包括宣教培訓、應急預案演練。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責任與獎懲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并邀請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十條 應急預案起草過程中,制定單位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意見和建議。
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負責應急預案審核、審議、備案、報批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二條 市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各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政府文件發布。審議通過的市和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報上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專項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或承擔應急處置工作的辦事機構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發布。審議通過的專項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有關單位、專家意見后,由預案制定單位按有關程序審議,以部門文件發布。審議通過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和簡明操作手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和簡明操作手冊。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修訂周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一) 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二) 應急組織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 相關單位或主要人員發生變化;
(四) 應急預案的啟動或演練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
(五)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同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同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應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重點。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并向公眾免費發放。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制定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相關培訓。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適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桌面演練、專項演練和綜合性演練。
部分專項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由各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統一協調安排;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及鄉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的應急預案原則上每兩年至少演練一次。
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性演練。
第二十四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予以完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