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切實履行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規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強化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3號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7號令)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等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
第三條監督檢查原則
自治區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旗縣(市、區)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包括中央、區直企業實施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并接受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和事故查處工作。
第四條監督檢查職責:
(一)自治區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1.組織擬定全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并制定工作制度和規范。
2.組織開展全區性職業健康定期檢查、抽查和專項整治工作。
3.對盟市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考核。
4.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職業危害嚴重和問題突出的行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5.組織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以上職業危害事故。
6.組織全區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7.組織實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達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任務。
(二)盟市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1.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2.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日常監督檢查,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3.組織查處本行政區域內較大職業危害事故。
4.負責及時收集、核實、整理、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信息,及時、如實上報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情況。
5.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6.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
(三)旗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1.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2.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日常監督檢查,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3.負責及時收集、核實、整理、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信息,及時、如實上報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情況。
4.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組織查處本行政區域內一般職業危害事故。
6.承擔上級部門指定或交辦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監督檢查內容
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二)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情況。
(五)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及結果公布情況。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從業人員佩戴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況。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檢查準備
1.了解監督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注冊類型、所屬行業、從業人員基本情況、主要產品、生產原輔料、工藝流程、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等。
2.確定執法檢查重點內容。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和所屬行業,確定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重點環節,以及存在粉塵、物理和化學因素等方面的職業危害情況。
3.查閱職業健康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4.攜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檢測儀器和設備。
5.選擇陪同檢查的職業健康專家。
6.佩戴現場監督檢查所需的個人防護用品。
7.攜帶現場監督檢查所需法律文書。
(二)現場監督檢查
1.出示證件。出示有效的監管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及依據,告知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2.聽取匯報。聽取生產經營單位對遵守國家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的匯報。
3.查閱檔案。查閱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職業危害申報資料,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資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用與維護檔案、個人防護用品發放、使用記錄和職業健康培訓記錄等職業健康管理檔案資料。
4.實地檢查。現場查看作業場所,詢問從業人員,實地了解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及生產經營單位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等情況。
5.提出意見或建議。向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通報檢查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指定完成期限。
6.發出執法文書。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執法文書。
(三)監督檢查結果處理
1.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方面存在的問題。
2.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照行政執法程序進行處罰。
3.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需移送其它部門處理的,或職業危害防治有關情況需向有關部門通報的,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并將移送和通報情況形成書面記錄備案。
第七條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
(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業務知識,取得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資格后方可從事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工作。
(二)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安全生產執法證件,在執行現場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
(三)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四)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做好職業健康個體防護工作,確保自身安全。
(五)職業健康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時間、地點、內容及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況做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人拒絕簽名時,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在執法文書上簽名并注明拒絕簽名情況。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可采取的措施
安全監管部門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