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徐州監察分局:
根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國家總局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的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蘇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業務規定(暫行)》,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反饋省局信息調度處。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江蘇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業務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工作質量,為安全生產監管和監察提供全面、科學、準確的決策依據,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依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事故特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不含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業務工作。
第二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第四條 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
(一)實行24小時不間斷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和節日領導帶班制度;領導和相關人員必須保證晝夜通訊暢通,確保應急狀態下人員集結迅速、信息快速傳遞。
(二)收集、匯總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信息,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信息記錄和有關報表。
(三)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徐州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在接到事故報告后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四)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要對信息要素進行審核,對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關地區跟蹤、查核,并及時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及時續報,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五)接收和轉達上級領導的重要指示;接收和處理有關部門下發或報送的重要文件和傳真。
(六)完成領導和上級安全生產調度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事故快報。除煤礦事故由徐州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報告外,其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報告。
(一)事故快報的范圍: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各行業領域發生的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煤礦一般事故,較大涉險事故,各類非法生產經營事故,事故性質暫時不清的較大及以上事故,新聞媒體披露和群眾舉報的被查實的較大以上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
較大涉險事故包括:
1、涉險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含500人)和住院觀察治療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
6、涉外事故;
7、其它較大涉險事故。
(二)事故快報的程序時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有關規定,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1、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逐級上報事故情況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對事故情況暫時不清的,可先報送事故概況,并及時跟蹤或有新情況續報;
2、發生煤礦一般事故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
3、較大涉險事故,各類非法生產經營事故,事故性質暫時不清的較大及以上事故,新聞媒體披露和群眾舉報的被查實的較大以上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依照較大及以上事故報告時限要求報送。
(三)事故快報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2、事故發生地[省、市、縣(市、區)、鄉(鎮)];
3、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經濟類型(國有和國有控股、集體和集體控股、民營和民營控股以及合資、外資等);
4、事故簡要情況(事故的經過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初步統計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輕傷、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等);
6、事故搶救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四)事故快報的方式:使用傳真和電話同時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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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事故跟蹤。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時跟蹤續報事故搶救和處理情況,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一)續報內容
1、核準的事故現場總人數和傷亡人數(死亡、失蹤、被困、輕傷、重傷、急性工業中毒等);
2、事故類型(按照各行業和領域的事故類型報告);
3、生產規模和能力(設計、核定);
4、發生事故單位的安全評估等級和持有證件情況;
5、發生事故的車輛、船舶、飛行器、容器等牌號、名稱及核載、實載情況;
6、初步估計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7、事故搶救最新的進展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二)續報要求
1、重特大事故每天至少2次續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
2、較大事故每天至少1次續報事故搶救進展情況;
3、較大涉險事故,各類非法生產經營事故,事故性質暫時不清的較大及以上事故,新聞媒體披露和群眾舉報的被查實的較大以上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依照較大及以上事故跟蹤續報事故搶救和處理情況。
第七條 事故信息處理程序。接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后,值班人員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處理
1、接到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立即向本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匯報事故概況,同時報告當地政府,起草《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專報》,煤礦事故起草《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專報》,經單位領導簽批后,及時報送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
2、根據單位領導的指示和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通知有關領導和處室參加事故處理,并協調事故搶救有關工作;
3、起草事故搶救處理工作意見和事故通報,經單位領導簽批后,下發有關單位;
4、及時傳達、轉發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當地政府關于事故搶救處理工作的意見和事故通報;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事故,按較大事故上報信息,比照較大事故處置:傷亡人員較多、搶險救援任務重或可能引發次生危害的事故,經省局領導批示的;省領導同志批示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的。
(二)較大涉險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信息處理
較大涉險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其它事故,起草《生產安全重要信息專報》,信息處理等同于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的處理。
(三)一般事故信息處理
接到一般事故報告后,及時填寫事故卡片,按規定逐級報送。或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參照較大事故的處理程序處理。
第八條 舉報信息處理程序。調度值班人員接到事故舉報信息后,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及時填寫《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信息》登記卡片,報送單位領導批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
(二)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舉報信息后,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匯報,同時填寫《生產安全事故舉報信息》登記卡片,報送單位領導批轉有關部門立即進行調查核實,重大事故舉報信息一經核實,要按照事故報告的規定逐級報告;
(三)對于上級部門要求調查核實的舉報信息,要盡快予以核實,核實情況要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和舉報人。
第九條 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由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定期召開,在通報、分析階段性安全生產情況的同時,對下一步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出有針對性的安排。
第三章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
第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
(一)報告部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報告;煤礦企業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統計報告。
(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范圍
1、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
2、各類非法生產經營事故;
3、對事故性質暫時界定不清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要先按要求及時快報,經事故調查認定為非生產安全事故的,要及時向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寫出書面報告,在沒有明確批復之前,必須進入統計。
(三)報告時限。按照《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調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時間的通知》(安監總局統計[2007]37號)要求,在每月4日前,將上月本地區工礦商貿企業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卡片逐級報送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報告內容。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逐項填報。生產安全事故基本情況(《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工礦A1表),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事故類別等情況。
(五)報告方式。使用國家安監總局統一的事故統計軟件通過網絡報送事故統計卡片。
(六)事故等級的確定
1、以高等級事故因素為先確定事故等級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和直接經濟損失如同時符合2個以上事故等級的,在總體事故統計時,以最高事故等級為先進行統計。
2、事故等級的變化調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發生變動,導致事故等級出現變化的,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定重新進行事故等級調整。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報告。
(一)每年元月10日、7月10日前以《安全生產簡報》的形式逐級分別報送上年度和半年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報告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綜合分析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情況與同期對比表(工礦商貿企業、煤礦、金屬與非金屬礦、建筑業、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其它);
2、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的主要特點分析;
3、存在的規律性、傾向性和突出性問題及原因分析;
4、對下一階段安全生產情況的預測,指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5、對下一步本地區(轄區)及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有關事故統計規定解釋。
(一)所在生產經營單位(含非法生產經營單位)的傷亡事故均應進行統計(公安機關列為刑事案件的除外)。
(二)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鐵路交通、農業機械、水上交通事故按事故發生地進行統計(船舶在境外和公海海域發生事故按戶籍港進行統計);民航飛行事故按飛行器注冊地進行統計;漁業船舶事故按漁船戶籍港進行統計。
(三)有關事故報告項目的界定標準(如重傷、急性工業中毒、死亡和失蹤等),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報告的通知》(安監總調度[2007]120號)的文件精神。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徐州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加強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實現事故信息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報送信息、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及報表、報告等信息資料。
第十五條 基本工作制度。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工作需要,對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信息報送、統計處理制度。按照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信息處理和報送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對本單位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報送統計、安全生產舉報等信息的處理做出規定。
(三)培訓制度。根據安全生產統計工作的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信息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信息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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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查考核制度。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統計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制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統計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統計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勵機制,促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統計工作質量全面提高。
(五)信息資料管理制度
1、建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信息資料的發放、借閱、歸檔和保密等管理辦法。
2、建立完整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信息記錄和臺帳。主要有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調度記錄。包括安全生產信息記錄、安全生產調度交接班記錄、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記錄、調度通報、通知、文件收發登記、當日生產安全事故簡況等內容。
(2)生產安全事故情況臺帳。包括重特大事故情況臺帳、各類生產安全事故臺帳、較大未遂傷亡事故臺帳、事故跟蹤信息記錄、事故處理會議記錄等內容。
(3)各類文件、簡報臺帳;
(4)安全生產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信息交流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徐州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統計信息交流制度,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范圍、方式。
(二)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統計交流渠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信息調度處每周編發《江蘇安全生產信息》(每周簡報),每月編發《江蘇省安全生產手冊》(內部資料),為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提供及時、準確、可靠的決策依據和信息支撐。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徐州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構建信息交流的平臺,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安全生產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徐州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參照本規定制定本地區(轄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統計業務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