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無錫市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無錫市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完善公共就業服務,根據《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進行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進行就業登記備案(以下統稱勞動用工登記備案),適用本暫行規定。
本暫行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三條 市、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登記備案主管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工作。
第四條 市、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就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勞動用工登記備案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市、市(縣)、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和具備條件的社區事務工作站(或勞動保障工作站,以上統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通過合法渠道招用人員。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和參加社會保險等手續。用人單位應履行法定培訓職責,執行國家勞動安全保護以及工時、休息和休假等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于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15日內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由本人在街道(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 勞動用工登記備案使用全省統一印制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免費向勞動者發放。
第九條 勞動用工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信息、勞動者個人信息、就業類型、就業時間、以及訂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受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時,應在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上進行記錄。
第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設立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及相關手續的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辦理。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應建立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用工和勞動者就業變動情況,并做好相應的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市、市(縣)、區、街道(鎮)應加強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建設,提高人員隊伍素質,完善服務設施和功能,提高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業務承辦能力。各級財政部門應落實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工作經費,并依法將其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本暫行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暫行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暫行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省對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