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準,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李春亭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
山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工程建設的單位與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市地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與防震減災并重的原則,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領導。
第五條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應當按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所標示的烈度值進行抗震設防。
第六條下列建設項目和地區,必須在地震烈度區劃圖的基礎上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地震設防要求高于地震烈度區劃圖設防標準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區分界線兩側各8公里區域內的新建工程;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地區;
(四)占地范圍較大,跨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區域的大城市、大型廠礦企業和新建的經濟開發區。
第七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評價單位承擔,并簽訂書面合同。
第八條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家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證書,并應當在規定的評價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九條省外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持有國家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核發的甲級資格證書,并按規定經省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所在市地的防震減災主管部門進行驗證登記。
第十條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規范,并按照規范要求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技術評審工作。
大城市、大型廠礦企業、經濟開發區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經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初審后,報國家地震烈度評定委員會審計;其他建設項目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負責審定。
第十二條省或市地防震減災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的評審結論,按項目管理權限審批抗震設防標準。
抗震設防標準一經批準,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結論和抗震設防標準。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沒有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評審結論和抗震設防標準的,計劃、財政、建設、土地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地震安全性評價所需費用,由評價單位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建設項目類別和工作量大小協商確定,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概算。
第十五條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經評審未獲通過的,評價單位應當重新進行評價,費用由評價單位承擔;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由防震減災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可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未取得資格證書,擅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防震減災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應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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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項目
一、交通工程:
1.公路與鐵路干線的大型立交橋和跨度大于100米的橋梁;
2.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筑工程,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
3.高速、高架公路、鐵路和地下鐵路工程;
4.Ⅱ級以上機場;
5.年吞吐量200萬噸以上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Ⅰ級水工建筑物和1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的大壩;
2.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信工程:
1.市(地)級以上的廣播發射臺和電視臺;
2.大中城市的長途電信樞紐的主機樓。
四、生命線工程:
1.城市大型供水、供熱、燃氣工程的主要設施;
2.大中城市的大型糧食加工廠和糧庫;
3.市地級以上醫院的門診樓、重要醫療設備用房以及血庫等。
五、特殊工程:
1.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
2.重要軍事工程;
3.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大型易燃、易爆和劇毒物質的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1.各類大中型工礦企業的動力、通信、調度、電算、試驗等重要設施用房;
2.位于Ⅶ度和Ⅷ度烈度區內的堅硬、中硬場地,高度超過80米以及中軟、軟弱場地,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筑;
3.省、市地各類救災應急指揮設施的用房;
4.大型影劇院、體育場館以及商業服務等公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