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承包非煤礦礦山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安監局,省有關部門:
現將《山東省承包非煤礦礦山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采掘施工企業和地質勘探企業應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原頒發的《山東省采掘工程施工單位安全資格證》在2005年7月13日前仍可繼續使用,2005年7月13日后未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承包非煤礦山工程。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對采掘施工企業和地質勘探企業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無資質承攬非煤礦山工程的行為。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東省承包非煤礦礦山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承、發包非煤礦山采掘工程、地質勘探施工安全監管工作,促進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承包非煤礦山井巷施工、井下采掘、露天采剝等工程的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及其施工工程項目部和發包工程企業。
第三條 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勘探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所在地(工商注冊)的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
第四條 各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和發包工程企業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標準和行業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 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及其施工工程項目部和發包工程企業,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條 發包工程企業在發包采掘或地質勘探工程時,必須核對采掘施工企業或地質勘探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質情況,不得將非煤礦礦山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采掘施工企業或地質勘探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
第七條 發包工程企業和采掘施工企業或地質勘探企業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必須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采掘、供電、排水、通風、運輸及相關安全設備、設施的安裝、維修、保養、變更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義務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經發、承包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雙方企業的印章。
第九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必須有采掘施工企業或地質勘探企業的委任書或任命文件。
第十條 采掘施工企業或地質勘探企業在與發包工程企業簽訂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后,應向發包工程企業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承包中央駐魯和省、市管企業及地下開采企業工程的采掘施工企業或地質勘探企業應向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承包其他企業工程的應向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具體登記內容見附件。
第十一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必須建立單位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分管副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區(隊)班(組)長安全責任制和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技術培訓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各工種操作規程。
第十三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制定的作業規程、技術方案、安全措施等技術規定,必須由發包工程企業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專門培訓,并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及《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規定佩戴、使用。
第十八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的施工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
第十九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執行發包單位制定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使其從業人員熟悉事故應急措施和避災路線。
第二十條 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的施工項目部必須定期對承包范圍內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告知發包工程企業,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 發包工程企業應加強對承包采掘工程或地質勘探工程施工的安全監督檢查,納入礦山安全管理范圍,實行統一協調、統一部署、統一檢查、統一考核,促使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證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嚴禁以包代管。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生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承、發包雙方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并由發包單位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并根據事故調查結論追究承發包單位的責任,事故的統計按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三條 對采掘施工企業、地質勘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承包采掘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