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青島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市雙擁辦,市民管局,局屬各單位:
現將《青島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局屬各單位請于2013年6月15日前將本單位的貫徹落實辦法通過金宏網報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 。
青島市民政局
2013年5月24日
青島市民政局安全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民政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的安全工作,建立長效防范機制,推動安全工作網格化管理,確保不發生因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等導致的安全責任事故,實現"零事故"的工作目標,根據國家和省、市安全工作有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安全工作,是指市民政局為保證各部門干部職工人身和財產、辦公場所、重點要害部位、重要設備和生產安全所進行的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安全工作以預防和杜絕事故為目標,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一崗雙責"要求,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及"教育先行、嚴格管理,突出重點、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安全工作在局黨委的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制度。根據市政府安委會第六次會議"關于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工作領導體系,實行行政一把手主管安全生產工作,所有副職一崗雙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切實做好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局黨委負責全局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應急處置、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工作;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局黨委的要求,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查落實安全規章制度,組織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及善后處理等工作;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體系的建設、安全責任的落實、安全隱患的排查、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等工作。根據全局安全工作實際情況,局黨委可臨時成立督查組,對各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督查。
第五條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教育和督促各部門干部職工樹立安全意識,履行安全職責,遵守安全規定,落實安全制度,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處理各類事故,促進民政事業順利發展。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把安全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作為確保全局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一項政治任務常抓不懈。全局干部職工要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嚴格遵守安全規定,自覺服從安全管理。
第七條 安全工作納入全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管理,對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依照規定給予獎勵;對發生安全事故的責任部門及責任人,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職責
第八條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和管理組織,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形成齊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
第九條 按照局黨委分工,協管安全工作的黨委領導組織局辦公室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承擔日常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各部門做好安全工作;
(二)制定綜合性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三)組織指導安全教育、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督查;
(四)領導、指揮安全事故處置、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五)負責年度安全工作的考核獎懲。
日常安全工作實行例會與督查相結合制度,一般每季度一次,特殊情況由黨委協管領導臨時確定。
第十條 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作為全局安全工作承辦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局黨委的部署,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隱患排查、治理整頓、應急演練、事故處置、督查考核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二)負責對重點安全目標進行責任分解,并督查落實。
(三)按照局黨委的要求,對各部門安全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四)審查各部門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對辦公場所、網絡系統、重點倉庫、重要機房、檔案室和出租、出借房屋等重要區域安全防控措施進行檢查。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督促相關部門整改落實。
(六)負責收集各部門的安全教育、形勢分析、隱患排查等情況,及時提出安全工作建議。
第十一條 局屬各單位應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日常管理工作,組長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管理小組人員名單須報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三章 制度建設和措施
第十二條 各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且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形勢分析、防事故綜合檢查和隱患排查,修訂完善安全防事故的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每逢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重要節慶日放假前,應當組織安全防事故重點檢查,針對發現問題,抓好整改,排除隱患。
第十三條 安全形勢分析主要包括人員思想重視程度,周圍環境和季節氣候變化,社會形勢變化的影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預防事故的重點等內容。通過分析,有針對性地加強防火、防盜、防汛、防雪、防臺風、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產事故等安全隱患和漏洞排查和預防。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所轄區域內外環境和業務工作實際,制定防火、防盜、防汛、防雪、防臺風、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產事故等應急處置預案。
每個應急預案應當有情況想定、處置辦法,明確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現場救援組、保衛組、保障組等工作小組,明確處置分工、報告制度、聯絡辦法,落實應急物資保障。應急處置預案須報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分門別類制定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安全須知,張貼到所轄區域內的公共場所。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對辦公場所、網絡系統、重點倉庫、重要機房等建立值班制度,明確值班人員職責,落實責任。
第十七條 各部門出租、出借房屋須事先審查承租單位或個人的基本情況,不得向不具備必要安全保障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出借。按照"誰出租(出借)、誰負責"的原則,出租、出借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出租、出借房屋的安全工作負總責,并指定專人定期檢查。出租、出借房屋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向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各部門嚴禁將房屋、倉庫、場地作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對外出租、出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安排年度工作、階段工作以及執行重大任務、組織重大活動時,應當把安全工作一起部署,明確重點,提出要求,制定措施,落實責任;工作進程中,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和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工作時,應當涵蓋安全工作的內容。
第四章 安全設施保障
第二十條 各部門應當重視安全設施建設,大力推廣和運用先進技術,改善安全條件,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物質保障。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的辦公場所、網絡系統、重點倉庫、重要機房、檔案室等重要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加強和完善防火、防盜、防汛、防雪、防臺風、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產事故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所屬區域、辦公和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規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并暢通緊急疏散出口,確保人員能隨時、順利疏散。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對安全設施應當嚴格登記,專人管理,定期維護、保養、檢測,及時更新、補充,確保安全設施正常運行。
第五章 安全教育與演練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由各部門自行組織,采取定期教育和隨機教育的方式進行。定期教育由各部門結合安全工作形勢、隱患排查情況每季度組織一次;隨機教育由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在季節變換、重大活動以及節假日前有針對性地組織。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思想教育、法規教育、常識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導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安全教育應當結合實際,講求實效,強化安全觀念,強化責任意識,熟悉安全規定,掌握防火、防盜、防汛、防雪、防臺風、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產事故等基本知識。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所屬干部職工遇到突發事件時,能夠妥善處置,熟練掌握職責分工,迅速組織自救和投入救援工作。
第六章 督查與考核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應當對安全設施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遇有重大情況或節假日應當隨時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四)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九條 全局安全工作實行網格化管理,各部門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負責人。局黨委根據全局工作實際情況,臨時成立督查組,對各部門進行安全檢查督查。
第三十條 檢查督查以排查事故隱患為重點。主要內容為:
(一)安全組織機構是否成立,成員職責是否明確,機構運轉是否正常;
(二)是否建立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
(三)有無貫徹落實上級安全工作精神和要求的會議記錄;
(四)有無防火、防盜、防汛、防雪、防臺風、防肇事、防爆炸、防食物中毒、防生產事故等應急處置預案,是否按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五)是否按要求及時對安全隱患進行自查整改;
(六)是否配有大功率電器專用線路;
(七)有無亂接電線、使用不合格電線情況;
(八)有無堵塞消防通道、在風機房等場所堆放雜物等情況;
(九)是否落實節假日和夜間的安全保衛措施;
(十)重要場所、重點部位和重要設備的安全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微機、文電的管理情況,金宏網與因特網是否物理斷開;
(十二)下班后和節假日期間,辦公設備電源是否關閉;
(十三)其它危及安全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局年度目標績效考核管理。年終,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進行考核,并通報各部門安全工作積分排序情況,同時按比例折算出年終考核分值。
安全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滿分為100分。其中,組織領導與職責占l5分;制度建設占20分;防范措施占20分;安全設施保障占l5分;安全教育與演練占15分;事故救援與調查處理占15分。
第三十二條 對檢查中發現違反安全規定的問題,應當限期整改,及時糾正;發現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有關部門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障安全的,應當責令停止有關工作,同時立即向局領導報告。
第三十三條 任何部門或個人都可以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問題提出建議,向上級領導和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報告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舉報不履行安全職責和隱瞞事故真相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后,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嚴肅處理。對為避免發生事故起重要作用的報告人、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并對報告人、舉報人予以保護。
第七章 事故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生事故后,各部門應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注意保護事故現場,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向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報告。分管局領導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置,并指揮開展事故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條 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局領導的指示,迅速協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救援。相關部門或個人必須積極支持配合,為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局黨委根據需要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調查組人員從局有關部門抽調,必要時應聘請專家、技術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是:
(一)查明事故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教訓;
(三)對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四)指導和幫助發生事故的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五)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負責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實事求是地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發生責任事故的部門,應視情給予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對責任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部門主要負責人先行免職后追究相關責任。
(一)對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監督檢查不力的;
(二)未認真履行安全審批、審查職責的;
(三)擅自儲存和使用危險物品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的;
(五)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未到達現場組織救援,導致事故擴大化的;
(六)弄虛作假、隱情不報,導致重大事故或事故擴大化的;
(七)阻撓、干涉事故調杏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安全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條款,以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民政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局辦公室(局行政事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