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2016]
【發布單位】山東省安監局
【發 文 號】魯安發〔2016〕28號
【發布日期】2016-06-15
【實施日期】2016-06-15
山東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安全生產專家隊伍的建設管理,發揮好專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支持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由省有關部門確定,為省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的人員。
第三條 省有關部門應根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省政府令第293號)規定的部門職責,結合本行業領域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各自的安全生產專家組。
第四條 省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家管理工作,根據本辦法和各部門實際,健全完善專家遴選、確定、公布以及聘書、工作證件發放、委派、考評等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有關部門專家信息應納入省級安全生產專家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建立專家庫,實現各部門專家資源的共享聯動。
第六條 省有關部門確定的專家變更后10個工作日內,要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專家綜合管理工作。
(一)承擔專家系統的建設、維護與管理工作;
(二)負責專家備案、公布及相關協調工作;
(三)收集和提出專家管理工作意見建議;
(四)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建議及時研究和反饋;
(五)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專家的遴選確定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及標準,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管理領域方面的專家應在本行業領域從事管理工作10年以上,管理經驗豐富;技術領域方面的專家應具有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并從事相關技術工作8年以上。專家業務能力水平非常突出,實踐經驗非常豐富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第九條 專家受省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委派,主要為以下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一)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及重大隱患整改;
(二)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
(三)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技術審查;
(四)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規范等制定;
(七)安全生產重要行政決策咨詢。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為專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
(一)專家獨立開展工作,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專家進入有關現場開展工作,了解調閱與任務有關的情況、資料,聽取專家的工作匯報;
(三)按照有關規定給付專家勞務費用和報銷差旅費用;
(四)聽取專家對安全生產以及專家隊伍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專家參加安全生產相關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 專家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接受聘任單位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管理;
(二)按照任務委派單位要求執行委派工作,工作完成后向委派單位報告工作情況;
(三)執行委派工作時應當主動出示委派單位開具的工作委派函和專家身份證明;
(四)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原則,公正客觀開展工作;
(五)執行委派工作時不得從事與委派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謀取私利損害委派單位利益;
(六)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擅自披露涉密或敏感信息;
(七)遵守回避規定;
(八)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專家委派:
(一)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需要委派專家執行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應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二)專家選定后由任務委派單位聯系專家參加活動;
(三)專家執行任務結束后,應及時填寫工作情況記錄,任務委派單位應及時予以確認和作出評價。
第十三條 任務委派單位及任務對象,應為專家執行任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及安全防護措施,支持配合專家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省有關部門應對工作優秀的專家予以表揚獎勵或推薦省政府安委會表揚獎勵。
第十五條 專家聘任單位應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專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應予解聘。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2003年8月25日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管理辦法》(魯安發[2003]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