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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細則[2008]

2008-12-22   宣政辦〔2008〕71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關于印發宣城市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意見》(皖安監一〔2008〕116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宣城市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城市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以下簡稱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提高礦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徽省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意見》(皖安監一〔2008〕116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工作目標

  截止2008年9月底,全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數量121處,其中,生產礦山76處,基建礦山45處。到2010年底,現有生產礦山數量減少30%以上,生產能力提升20%,安全標準化達標率80%以上,力爭使全市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設施得到明顯改善,抗災能力得到加強,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明顯提高。

  二、整頓的重點

  對9月20日安徽日報公告的我市應予關閉和停產整頓的礦山企業,各地應按規定由縣級政府下達關閉決定書和由縣級安全監管部門下達停產整改指令書,并監督實施。

  對達不到以下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必須重點進行整頓:

  (一)礦山應當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其證照應在有效期內。

  (二)礦山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保證礦山安全生產投入到位并有效實施。

  礦長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具有必要的礦山專業知識,并經安全培訓考核,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

  礦山技術副礦長必須具備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或相當學歷,且不得在其它單位兼職。

  無技術副礦長的礦山,必須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三)礦山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后方可任職。

  (四)礦山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礦山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五)礦山應當依法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礦山應按照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按原礦產量非金屬礦山每噸2元,金屬礦山每噸8元,不足部分據實列支,專用于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六)礦山必須具有經批準的有資質單位編制的設計,并及時更新填繪附圖。圖紙主要包括采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和避災路線圖等。

  礦山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七)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獨立的能夠行人并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其距離應不小于30米。

  井下每個生產水平(中段)、每個采區至少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八)礦井在用巷道凈斷面應能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設置安全生產設施的需要。

  在不穩固巖層或破碎地帶的井巷應加強支護,并進行定期檢查。

  (九)礦井必須具備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其風質、風量、風速應當符合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要求。

  礦井應使用安裝在地面或者回風井巷道中的礦用主要通風機(主扇)進行通風。

  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必須安裝局部通風機(局扇)進行通風。

  礦井主要進風風流不得通過采空區和塌陷區,需要通過時,必須砌筑嚴密的通風巷道引流。

  (十)礦山應調查核實礦區范圍內的老采空區、積水區、含水層、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礦區水文地質圖。

  礦井井口的標高必須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礦井應有完善的防排水系統,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必須有水害防治措施和探放水設備。

  (十一)礦井應保證來自不同變電所的雙回路電源供電,不具備雙回路供電時,必須配備功率滿足要求的備用電源。

  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應用于向井下供電。

  井下電氣設備三大保護裝置(接地、過流、漏電)應當齊全、可靠。

  (十二)礦井提升運輸應當使用礦用提升機,且安全保護設施齊全可靠。

  豎井升降人員應當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并裝設防墜保護裝置。斜井運送人員應當使用專用人車,并裝設防跑車裝置。

  提升運輸系統應有可靠的聲光信號裝置和通訊設施。

  主要提升運輸設備應當有定期檢驗合格的報告,且該報告須在檢驗有效期內。

  (十三)礦井應有完善可靠的通訊系統,保持礦內外、井上下和重要場所、主要作業地點通信暢通。

  (十四)爆破作業必須有爆破設計或爆破說明書,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預防措施,爆炸物品應有嚴格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十五)礦井應實行人員出入礦井的登記和檢查制度,入井人員應攜帶照明燈具,按規定佩帶防護用品。

  礦山對入井人員應進行掛牌管理,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照明燈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十六)露天開采轉地下開采的,必須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查批準,并采取有效防止透水淹井、坍塌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十七)礦山應當加強采空區等危險源監控管理,防范沖擊地壓、塌陷災害。

  在開采巖體的移動范圍內有村莊及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應按設計采取搬遷或留設保安礦柱等安全措施。

  礦山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十八)礦山應當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管理,制定冒頂片幫、中毒窒息、透水、墜井、放炮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事故并積極組織搶險救災。

  (十九)礦山應當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不具備單獨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礦山,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二十)礦山應當加強粉塵等職業危害的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十一)多獨立生產系統的礦山或公司,應建立健全對各生產系統進行統一管理的安全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有效進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得層層轉包或“以包代管”。

  三、關閉的對象

  對以下10類礦山實施關閉:

  (一)超層越界拒不退回的,以及非法開采或關閉后擅自恢復生產的。

  (二)被責令停產整頓明停暗開、擅自組織生產的,或經整頓驗收不合格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擅自從事生產的。

  (四)方解石礦山生產能力5萬噸/年以下(含本數,下同),鐵礦、硫鐵礦、磷礦、白云巖3萬噸/年以下,銅礦、鉬礦、銀礦2萬噸/年以下,金礦、鉛礦、鋅礦、鎢礦、螢石礦、高嶺土和陶瓷土礦1萬噸/年以下的(露天礦山生產能力比照地下礦山執行)。

  (五)各地列入資源整合范圍的地下礦山,被整合的地下礦山必須接受整合,拒不接受整合的予以關閉。

  (六)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明令關閉淘汰的。

  (七)不同采礦權人,其被許可的采礦范圍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疊,經安全論證后,影響安全生產的,只保留一個礦井,其它關閉。

  (八)在大礦開采許可證范圍內開采,影響大礦安全生產的;

  (九)對小型地下礦山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或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的;

  (十)其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應該關閉的。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2008年10月底前):以全面排查和制定方案為工作重點。各地對照整頓重點和關閉對象的要求,對轄區內地下礦山進行全面排查,進一步摸清底數,認真制定本地區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方案,確定具體的停產整頓、資源整合以及關閉企業名單,報市地下礦山整頓關閉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監管局,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一),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二階段(2008年11月—2009年12月):以實施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為工作重點。對達不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由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對礦山下達執法文書,責令整改。對存在重大隱患責令停產整頓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企業應當按要求制定停產整改方案,報安全監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對具備資源整合或提升生產能力的礦山,企業提出資源整合或技改工程方案,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和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完善相關審批程序后實施(具體程序詳見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對被納入整合的礦山,必須按照批準后的整合方案實施。對達不到最低開采規模的且不具備資源整合的礦山,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到期的,一律不予延續,到期后依法實施關閉。

  第三階段(2010年1月—12月):以驗收和鞏固整頓關閉成果為工作重點。對停產整頓的礦山,整改結束后,由企業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組織初步驗收并簽署意見,經縣以上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恢復生產,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對資源整合或提升生產能力的礦山,整合或技改工程結束后,由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關閉的程序

  (一)對照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和標準,各地進行認真摸排,確定不符合條件和標準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名單。

  (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關閉決定,并向社會公告,同時抄報上一級頒發證照部門。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工商、供電等有關部門對公告關閉的礦山實施關閉。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工商、供電等有關部門對關閉現場處置和關閉情況進行核查,確保關閉到位。

  (五)關閉工作結束后,由省地下礦山整頓關閉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公安、工商、供電等有關部門對照關閉標準,對關閉礦井進行驗收。

  六、關閉的標準

  (一)安全監管、國土資源、工商、公安等部門依法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

  (二)拆除礦山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采掘、加工等直接生產設施、設備。

  (三)公安部門清理收繳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妥善遣散從業人員。

  (五)礦井井筒應炸毀、填實,設立明顯警示標志,平整工業場地,恢復地貌。

  七、工作要求

  (一)各級政府和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全面落實 9月 17日全省礦山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9月24日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研究和部署整頓關閉工作,要切實加強領導,廣泛發動,精心組織,針對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整頓關閉工作取得實效。

  (二)各地要把小型地下礦山整頓關閉與整頓規范礦業秩序工作結合起來,按照“關閉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則,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破壞和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礦山,力爭用兩年多時間解決小型地下礦山目前存在的數量多、規模小、辦礦水平低、破壞和浪費資源、威脅大礦安全、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實現全市礦山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三)各地要把小型地下礦山整頓關閉與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結合起來,通過深入開展小型地下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大力推進資源整合,淘汰落后產能,鼓勵和扶持礦山企業做大做強,逐步建立法人治理結構。

  (四)各地要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開展聯合執法活動,提高執法權威和效果,增強政府、企業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法制觀念。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8〕18號文件明確的職責要求,恪盡職守,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附件一:市地下礦山整頓關閉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附件二: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資源整合程序

  附件三: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生產規模程序

  附件四: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設計能力程序

  附件一: 市地下礦山整頓關閉聯席會議組成人員名單

  市安監局 余來壽(聯席會議召集人)

  市經委 丁江林

  市公安局 周海洋

  市監察局 劉 晶

  市財政局 劉富貴

  市勞保局 樂長斌

  市國土局 張來鳳

  市工商局 方洪平

  市總工會 劉 憲

  宣城電力公司 李偉延

  附件二: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資源整合程序

  一、擬進行資源整合的企業提出資源整合方案;

  二、縣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對企業提出的資源整合方案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原件);

  三、關閉原整合礦山并驗收合格;

  四、申請新設立礦山企業(按皖政辦〔2006〕46號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

  附件三: 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生產規模程序 (采礦許可證規模提升的)

  一、企業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按提升后的生產規模變更采礦權;

  企業應向國土部門提交如下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原件);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拐點坐標)(原件);

  3.采礦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營業執照(驗原件,交復印件);

  5.資金證明文件(原件);

  6.礦產資源儲量復核報告、評審結果及匯交資料的證明文件(儲量變動較大的)(驗原件,交復印件);

  7.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申請登記表(原件);

  8.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審查意見(開采方式、生產規模變動較大的)(原件);

  9.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安全預評價報告的評審備案或審查審核意見(原件);

  10.修改后的環保方案及環保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

  11.采礦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提交國土資源部門提升生產規模后的采礦許可證(驗原件,交復印件);

  三、進入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設計能力程序。

  附件四: 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提升設計能力程序

  一、不變更采礦許可證的提升設計能力程序

  (一)主要生產系統(如通風系統、提升運輸系統、排水系統等)發生較大改變的(包括在采礦許可證范圍內對現有的多系統進行整合的技改工程)

  1.企業應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對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評審、備案;

  2.安全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后,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含安全專篇設計),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進行施工建設;

  3.基建工程完成后,企業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報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4.竣工驗收通過后,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二)主要生產系統未發生較大改變的

  1.企業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對現有生產系統從資源、設備、管理和組織等方面是否具備相應規模的生產能力進行專項安全評價;

  2.專項安全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核準(必要時,安監部門對報送的專項評價報告組織評審后進行核準);

  3.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提升生產能力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審查后,出具書面核準意見。

  二、變更采礦許可證的提升設計能力程序

  1.企業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對擴建工程進行安全預評價,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評審、備案;

  2.安全預評價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并取得擴大范圍的采礦許可證后,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擴建工程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含安全專篇設計),并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進行施工建設;

  3.擴建工程項目基建完成后,企業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并報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4.竣工驗收通過后,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申報安全生產許可證資料,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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