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六個月以上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船舶進出港口或者責令停航,并可以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四十四條 渡口經營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航。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非通航的水庫、湖泊、風景名勝區水域、自然保護區水域、城市園林水域等的水上交通安全,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漁船的檢驗、登記,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漁船之間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進出漁港簽證、漁港水域內漁船的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鄉鎮自用船舶,是指用于農業生產、日常生活的非營業性船舶。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