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市)安全監管局,市級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我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局對《杭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杭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杭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杭州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杭州市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規定的單元。
重大危險源單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條 杭州市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檢測、評估、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單位全面負責,部門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辨識分級和申報登記建檔
第五條 杭州市重大危險源按可能產生的最嚴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劃分為三級:
(一)一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200m以上;
(二)二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100m-200m;
(三)三級重大危險源:死亡半徑在100m以下。
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的等級確認,由安全評價機構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價后得出結論,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確定的等級進行公布。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屬企業主管單位(以下簡稱市級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每月28日前,各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分別負責本轄區內、本系統內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申報登記建檔和逐級上報工作;次月10日前,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重大危險源單位的申報登記建檔和逐級上報工作。
第八條 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建檔范圍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申報登記建檔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及時申報、登記、建檔并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完成上報。
首次登記建檔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均應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對本單位信息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上報。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凡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內容變更的,應立即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上報變更情況: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單位地址;
(四)聯系方式;
(五)危險源種類及基本特征;
(六)應急救援預案。
重大危險源單位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及時上報變更情況。
第十一條 因情況變化已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重大危險源單位要及時登錄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申請核銷。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確保安全生產。
重大危險源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的規章制度、實施方案,重大危險源場所、設備、設施的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形成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保障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改善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六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建立、完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臺帳,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發現事故隱患,立即予以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使其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應當由從業人員本人簽名;重大危險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確保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警示標志,制定安全檢查內容和要求,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檢驗,保證其完好,做好檢查、維護、保養、檢測檢驗臺帳記錄。
第十九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依法定期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應當制定并及時修訂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落實各項安全監控措施;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做好臺帳記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一條 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價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做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價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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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全市建立由市、縣(區、市)安全監管部門、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市級有關單位構成的重大危險源分級監管體系。
對各區、縣(市)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當地縣(區、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三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監管。
屬市級有關單位系統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市級有關單位、市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監管;三級重大危險源由重大危險源單位、市級有關單位進行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以及市級有關單位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對重大危險源的各類信息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重大危險源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應當落實監管責任人,具體負責定期監督檢查和申報登記報告工作,并使用杭州市統一的數據管理軟件,及時做好臺帳記錄。
第二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定期組織各有關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督促重大危險源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
對各區、縣(市)轄區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重大危險源所在地區、縣(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三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重大危險源所在地鄉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
屬市級有關單位系統內的一、二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三級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由市級有關單位負責組織。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預防安全生產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等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評價、檢測、監控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設備危害、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七)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的情況;
(八)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的情況;
(九)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重大危險源日常管理的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市級有關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或建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重大危險源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或建議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重大危險源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難以立即整改的,應當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重大危險源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每年應向本級政府及公安、規劃、質監、衛生、環保、工商、消防等部門提供本轄區重大危險源單位的基本情況,便于共同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對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