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湖政發(2004)8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告誡與問責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增強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意識,有效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安全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多發、事故隱患突出的縣、區政府,道路運輸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二、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道路交通安全告誡:
(一)機動車保有量在30輛以上的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的車輛占車輛總數20%以上的;
(二)機動車保有量在30輛以上的單位,內部無專職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規章制度不健全或安全責任制不落實的;
(三)一年內本單位機動車輛發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又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三起一次死亡1人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以分公司為考核單位);
(四)一個季度內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數較多(發生二起以上重大死亡事故或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主管部門。
三、道路交通安全告誡通知書(以下簡稱告誡書),由存在以上情形的單位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審核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簽發。
告誡書的對象屬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時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
四、凡縣、區轄區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縣、區人民政府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問責:
(一)半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全年控制數一半以上,且位列全市前3名的;
(二)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超過目標控制數10%以上的;
(三)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五)一年內本轄區無牌、無證車輛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發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2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貨車、農用車、拖拉機違章載人,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七)全年對省、市級“事故黑點”消除率在90%以下的;
(八)轄區內涉及無牌無證二輪摩托車累計死亡人數7人以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問責書(以下簡稱“問責書”)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提出建議,報市政府審簽,同時抄送市監察局。
六、凡收到告誡書的行業主管部門、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立即進行自查自糾,自我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同時抄送所在縣、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收到告誡書的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及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
七、凡收到問責書的縣、區人民政府,須向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報送整改報告和工作計劃,并落實整改措施,切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八、告誡書和問責書的發送次數,列為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九、受到告誡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或受到問責的縣、區人民政府,不積極采取措施,不落實責任,不加強管理,再次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或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的,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瀆職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本暫行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均指負同等責任以上的事故。
十一、本暫行辦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