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舟山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舟山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舟山市雷擊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雷擊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雷擊風險評估是指以實現系統防雷為目的,運用科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可能遭受雷擊的概率及雷擊產生后果的嚴重程度進行分析計算,提出相應技術防范措施。
第三條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h(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擊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和縣(區)氣象主管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并監督實施;
。ǘ┴撠煂Τ袚讚麸L險評估工作機構的監督;
。ㄈ┴撠煂Ω鹘ㄔO工程項目單位及設計單位執行雷擊風險評估情況的檢查、監督;
。ㄋ模┴撠煂`反雷擊風險評估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第四條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各級發展改革、經貿、建設、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擊風險評估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雷擊風險評估管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和有關防雷設計規范,以下新開工工程項目(年雷擊次數N>0.06的),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
。ㄒ唬└黝惢S、炸藥廠、煙花爆竹廠、危險化學品倉儲、輸送貯存油氣等各類易燃易爆場所;
(二)供水、供氣、供電等工程;
。ㄈ└黝愺w育場館、影劇院、大型商場超市、賓館、醫院,全日制學校、機場、汽車站、客運站等人員集中場所;
。ㄋ模└黝惏l射塔、高聳觀光塔、高層建筑、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筑、通訊樞紐、碼頭泊位、重要物資倉庫等特殊工程和重點工程。
第六條凡屬第五條所列工程項目,根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初步設計時同步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并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時提供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七條承擔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或者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授權。
第八條承擔雷擊風險評估工作的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雷擊風險評估技術規范等相關標準,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對建設項目防雷裝置設計不予核準:
(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而拒不評估的;
。ǘ┪词褂美讚麸L險評估結論擅自設計的;
(三)所提供的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由無相應資質證書或未獲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機構出具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ㄒ唬┩扛摹卧旖ㄔO項目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的;
。ǘ┩扛、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雷擊風險評估資質證書的。
第十一條違反雷擊風險評估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