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程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一、適用范圍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生產安全事故適用本規程。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船捕撈、環境污染、核設施、國防科研生產等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事故的調查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調查主體
(一)杭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以及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杭州錢江經濟開發區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和杭州錢江經濟開發區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上述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由各開發區管委會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二)一般情況下,市政府授權市安全監管局牽頭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對社會影響惡劣或情況特殊的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調查組或另行授權(委托)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三)必要時,市政府可以調查由下級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三、調查原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同時,實行回避制度,參與事故調查處理人員與事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四、調查組組成
(一)一般情況下,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以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成,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二)參加事故調查的人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相對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寫《×××單位指派參加杭州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名單表》(以下簡稱《人員名單表》),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市安全監管局。派出單位填報人數不少于2人。
因特殊情況原指派人員發生變動的,派出單位應及時重新填報《人員名單表》。
(三)被指派人員代表本單位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一般情況下,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派出人員擔任組長并主持工作,其他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單位的法定職責開展工作,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事故調查有關情況。
五、調查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
(二)市安全監管局接到市政府委托其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報告后,向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發出《關于成立×××事故調查組的通知》,并報送市政府。同時,及時組織負有事故調查處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社會影響惡劣或情況特殊需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調查組或另行授權(委托)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組長單位簽發《關于成立×××事故調查組的通知》。
(三)事故調查組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及時要求與事故發生有關的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技術交底材料;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5.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證書;
6.事故傷亡人員的有關材料(包括身份證、相關上崗證、勞動合同);
7.事故概況(包括人員傷亡情況、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由調查組成員單位依法抽樣取證、證據登記保存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五)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事故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六)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統一使用市安全監管局制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文書”。
六、調查組職責權力
(一)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經成立,其成員原則上不得變動。
(二)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任何有關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將其追捕歸案。
(五)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取得的原始證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由市安全監管局或組長單位負責封存保管。
七、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提交市政府。
(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簽名。
(四)事故調查組作出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有關事項,應當取得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所屬單位的一致意見;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加以說明。
八、事故處理
(一)有關單位和部門接到市政府批復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二)負責落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三)負責落實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監察局,并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四)事故發生單位接到市政府批復后,應當在批復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五)事故調查處理終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
(六)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立案查處,需要調取有關證據材料的,組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九、其他事項
(一)事故調查的有關費用由市財政局列入市安全監管局年度財政預算。
(二)本規程所稱“日”按自然日計算,“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本規程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各區、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規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