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金彪
2013年6月24日
溫州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采購、招標、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使用、檢驗檢測、報廢、更新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是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安監、公安、住建、發改、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負責統一指揮、協調處理全市電梯故障、困人、事故等應急處置工作,定期統計公布電梯故障、困人、事故情況,發布電梯定期檢驗到期預警,曝光定期檢驗超期、隱患整改超期、檢驗不合格及無維保合同的電梯使用單位和設備位置,每年發布電梯運行安全狀況白皮書。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統一領導本轄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調解處理因電梯而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和不穩定因素,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納入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內容。
第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電梯生產單位、新聞媒體、學校等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 電梯的生產、使用、維保單位應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電梯使用安全的首負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應對本單位電梯使用安全全面負責。
第八條 鼓勵推廣使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推行電梯安全事故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制造電梯,并對其制造的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直接開展電梯的日常維保,并對其委托的維保單位進行質量監督和專業技術培訓;
。ǘ┨峁┩|均價的易損零配件,并公開維保價格;
(三)定期開展電梯管理、使用、應急救援專業技能培訓。
第十一條 電梯銷售者應建立電梯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和銷售臺賬。不得銷售下列電梯及相關產品:
。ㄒ唬┪锤接蟹习踩夹g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
。ǘ﹪乙呀浢髁钐蕴、報廢的;
。ㄈ┝悴考约俪湔妗⒁源纬浜、以舊充新的;
。ㄋ模┓、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及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電梯因產品質量缺陷需進行維修、更換、退貨及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使用單位可以向制造單位或者銷售者要求免費維修、更換、退貨及賠償。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電梯的建筑結構和遠程監控系統,設計應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ǘ╅_發建設單位不是使用單位的,應在電梯交付使用單位時,一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第十四條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縣級質監部門,并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后經監督檢驗合格,且在建筑項目統一竣工驗收后,方可將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移交給使用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改造應由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進行。
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無法取得原制造單位委托、同意的,有相應資質的改造單位應在取得電梯產權單位同意后進行改造。該電梯改造單位應出具改造合格證及銘牌,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承擔原電梯制造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鼓勵電梯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利用網絡等公開平臺公布電梯產品、配件、服務內容和價格信息,促進電梯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良性發展。
第三章 采購和招標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充分評估預安裝電梯的使用頻率、使用環境等因素,將電梯制造單位的資質條件、品牌占有率、售后服務能力、市場反響情況、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的公布情況,以及其產品性能、質量保證承諾等作為電梯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競爭條件。
第十九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電梯使用質量安全狀況跟蹤處理機制,對經采購和招標電梯的產品及零部件質量安全狀況達不到合同或標書承諾的投標單位進行追責,并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二十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由電梯監管、檢驗、科研、生產等領域專家組成的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信譽記錄,實施責任倒查機制。
第二十一條 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建立相關品牌電梯產品及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價格信息比對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電梯安裝驗收后,采購和招標監管部門應將合同或標書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四章 維保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電梯維保合同應為第三十條規定的格式化合同,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保單位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轉包或者分包維保工作,其維保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兼職。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保單位應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接到電梯困人故障或事故報告后,縣級以上城區應在30分鐘內,其他地區6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電梯維保單位維保有遠程監控系統的電梯時,應建立電梯安全運行監控中心,并與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指揮中心聯網。
第二十六條電梯維保單位應制定電梯安全